儒家的法律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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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
2、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 孔
3、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 ”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
4、“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5、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
6、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
7、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在法理上,要研究一个问题: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了今天,这个问题看似已经解决了,达成一致共识,
8、即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文字写得那样清楚。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中写到改革开放后发生在农村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农村已婚妇女与本村一个男人偷情,被她的丈夫发现,她的丈夫一怒之下将与他的妻子偷情的男人的腿打折。本村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对的。但挨打的男人到县法院告了打他的人。那个丈夫依法被判决故意伤害罪。村里人这时却感到有不对的地方。第一,女人偷情是一个大忌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第二,那个丈夫打与他的女人偷情的男人是正当的,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第三,国家应该对偷情的行为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打人的行为进行惩处。费孝通先生
9、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是从社会学方面进行研究的。但他的乡土中国却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家们,对其中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故事,实际上就是儒家留给后人的影响? 首先,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儒家的伦理原则,主要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关系准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 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措施。 其次,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
10、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
11、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
12、、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
13、。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这是德和刑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儒家推崇西周的“明德慎罚”,但同时通过春秋战国的纷争,儒家已经意识到德的局限性,应该借助刑来辅助德的适用。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么二者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呢?儒家仍然主张“为政以德”,赞美德政就象北极星一样,是众星的中心,刑罚只是其中围绕德治的一颗星。为什么儒家有这种思想呢?因为儒家认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制和消除犯罪动机。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是指向人们灌
14、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儒家注重“教化”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 君子小人的道德区别是后天习染而成的,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教化可以预防犯罪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这种“以德去刑”的教育预防思想,是儒家的创造和贡献。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的延伸。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是“虐政”,即他们所讲的“不教
15、而杀谓之虐”。 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和平的社会的生死存亡?有人说是统治者的道德感化,有人说是法律强制。自古以来,这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的焦点。儒家主张“人治”,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说。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
16、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分析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圣贤决定礼法 孔子:“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的命运。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当鲁哀公问政时,孔丘回答:“文武之政
17、,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意思就是:最好的制度和政策,是西周文王、武王时的制度,这些都记载在典章之中。只要有文王、武王这样的贤人存在,那么他们的政治就能实现,否则,就无法实现。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的原则”选贤纳才。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身正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立法“正己”,用自己个人的魅力去感化民众。个人魅力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核心是优秀的品质和君子的言行。孔子认
18、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法与人的关系中强调人的作用,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间又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所以他们“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以古代圣贤为楷模。孟子提出“圣人,百世之师。”对先王的推崇,实际上是对现实统治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借古人来推行自己的主张。这种方法同样被后人沿用,我们会讲康有为的“托古改制”。 孔子和孟子的法律思想 一、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 孔子的“仁”学 孔子系统地提出儒家的
19、“礼治”、“德治”和“人治”, 目的是谴责破坏周礼的言行,通过改良缓和阶级矛盾和贵族内部的矛盾。贯穿“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是什么呢?或者说,“礼治”、“德治”和“人治”共有的内容是什么呢?孔子认为是“仁”,即“仁者爱人”。 “仁”是什么意思呢?孔子的解释因人而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就不同人而言,仁可以是“忠、孝、信、恭、宽、敏、惠、智、勇、敬、诚、好礼、爱人、中庸、博学”等。根据儒家宗法等级的观念,仁的不同内容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并列的,也有主次之分。但是仁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爱人”。“爱人”用于家庭关系中,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爱人”用于处理政
20、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于处理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的“仁”具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 1、宗法性 孔子的“爱人”必须是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必须先亲爱自己的亲人,尤其父兄,最强调的是孝悌。由孝悌开始向外扩展。后来将此思想表述为:“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2、等级性 孔子的“爱人”有等级性,对不同等级的人,爱的具体要求不同。其的根本出发点是“尊尊”。分析一句话话中的用词,“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3、强制性 孔子将一些主要的伦理规范赋予法律的性质。例如“忠”和“孝”,都是道德信条,然而孔子也将他作为政治原则和法律规则。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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