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库管理系统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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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库管理系统合同范本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上海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包甲方“大厦”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上海大厦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上海市卢湾区路号 1.3、承包范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工程造价 本工程总造价暂定
2、为人民币万元整(RMB:万元)。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等级:良好。 3.2、如本工程质量仅达到合格而未达到良好,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良好。如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工程内容 4.1、本工程为大厦地下三层、二层停车场系统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停车指示灯安装、停车场内的各种标志线的设置、停车场入口、出口机的安装、监视系统的安装,凡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裁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均属于本合同的工程内容。 4.2、停车场系统说明: 4.2.1、一般说明: 须按规范及甲方要求完成整个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及说明,乙方须
3、于施工前呈交完整系统操作说明和施工图纸,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4.2.2、系统概括说明: 4.2.2.1、本系统由一进一出的2通道组成,具备读写卡和临时计费功能,采用人工对比方式;出入口设置管理机并与物业管理办公室主机相连。 4.2.2.2、入口机:入口发卡机须能发出临时卡,卡上应有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和分;发卡时间应有储存功能;发卡机须为自动操作及适合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 4.2.2.3、入口栅栏须为镀锌钢带保护外层油漆;应为全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唯当电源失效时,栅栏应可人工手动开启并固定再开启状态,当汽车抵达入口栅栏前而又取得临时卡或把长期卡提供给卡机辨认
4、后,栅栏应迅速生起。当一部汽车驶过后,栅栏应迅速放下,所有汽车感应器须为线圈型暗藏地下。 4.2.2.4、收费组合应包括计算机、发卡机和打印机等。 4.2.2.5、出口机应能阅读临时卡及长期卡的储存记录,能辨认卡上的资料及肯定卡上资料正确与否,出口机须没收过时卡及临时卡;出口机应为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操作。 4.2.2.6、出口栅栏须为镀锌钢带保护外层油漆;应为全自动操作及适应户外各种天气环境下工作,唯当电源失效时,栅栏应可人工手动开启并固定再开启状态,当汽车抵达出口栅栏前而又取得临时卡或把长期卡提供给卡机辨认后,栅栏应迅速生起。当一部汽车驶过后,栅栏应迅速放下,所有汽车感应器须为
5、线圈型暗藏地下。 4.2.2.7、停车场收费系统须具备以下功能,自动计算进入和驶出的车辆数目及进行分类(临时和长期);自动计算停车场内的空置车位数目,当没有车位时,满指示牌自动亮起;具有车辆人工对比功能,摄像机采用国际品牌。 第五条、工地考察 5.1、乙方已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位置、周边情况、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对工程等的影响。乙方理解施工现场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亦理解*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
6、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乙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 5.2、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第六条、工期 6.1、开工日:本合同签订之日;竣工日年月日,总工期为个日历日。 6.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及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前述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乙方的设计及设计审批时间、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
7、括*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6.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七条、工期的顺延 7.1、不影响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乙方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予延长工期。虽影响关键部位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五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五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
8、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4.5级以上的地震;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的大风;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5的低温;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前述(1)、(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7.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能力采取必要措
9、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7.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分包和转包 8.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7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本单位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本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乙方应当在提交
10、名单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8.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8.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但甲方并不因此对该分包商的选择承担责任。甲方许可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乙方应当立即撤换。 8.4、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设计 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效果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保证设计符合国家、上海地方规定及甲方要求,并负责报审,设计费及
11、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设计效果图(包括书式图纸份,电子文档)供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施工,但该图纸的设计责任由乙方负责。 若因乙方设计出现漏项、不合理、错误等原因导致设计未通过甲方或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二次设计、修改完毕,并提交甲方及审批部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也有权不要求乙方进行二次设计或修改,而直接另行聘请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因此产生的全部设计费、甲方损失以及工期逾期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12、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且甲、乙双方确认:因二次设计、修改、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工期均不予顺延。 设计期限乙方应当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因乙方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或因该二次设计、修改、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造成的工程逾期开工或竣工的,该逾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在施工前与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 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方书面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甲方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条、施工日志及每周报告 10.1、施工日志。乙方应当每日如实记
13、录施工日志,明确记载当日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工种、进场材料设备数量、使用材料设备数量、机械状况、天气等自然状况等内容,并于次日提交甲方确认。 10.2、每周报告。乙方每周六向甲方、(来自:)监理单位提交本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说明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的办法。 10.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施工日志或每周报告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由于乙方未提交施工日志或每周报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
14、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 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为乙方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到会的视为乙方授权认可。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 12.1、工程的的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并执行前述第三条要求。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三“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明细”等规定进行采购。该材料设备采购作为竣工验收的标准之一。 12.2、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为
15、一次性包死价,该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运输费、包装费、手续费、设计费、审批费、施工费税费、保险费及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之前的全部费用。该单价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工程总造价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及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安装数据实结算。 12.3、所有运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12.4、所有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备案证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及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并应当按国家、地方规定或
16、甲方或监理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生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 前述甲方或监理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12.5、本工程施工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负责保管保护
17、,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7、乙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实测、复核工作。 (1)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制作前,应自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测,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但甲方的审核确认并不视为对乙方的实测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停车场管理系统及交通设施安装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二次复测,如有异议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书面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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