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上相关人员签名与公司盖章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探讨.docx
《借款合同上相关人员签名与公司盖章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探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上相关人员签名与公司盖章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探讨.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借款合同上相关人员签名与公司盖章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探讨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探讨 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根据企业意志实施行为,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直接关涉企业利益和交易安全。在借款合同中企业代表人及企业盖章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那么该如何认定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或是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借款? 一、 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
2、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企业借款;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
3、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要求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 法律未规定情形 以上法律规定对企业相关借款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却没有规定,并且现实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争议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确定借款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企业仅仅一个盖章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虽然相关规定指出实务中在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是结合综合情况
4、考虑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判断的,因此主观臆断性是比较强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综合情况包括哪些,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去判断,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对综合情况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综合情况考虑应包含的内容 本人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这种情形下,综合考虑确认企业是否为借款的综合考虑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 1、 借款的实际流向 对于现金流向,在现有法律中已经将其作为确认实际借款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借款 合同 上相 人员 签名 公司 盖章 同时 存在 责任 认定 探讨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281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