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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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 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
2、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对属于本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
3、性准确; 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
4、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 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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