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违规员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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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违规员工处理办法XX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
2、办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
3、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
4、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
5、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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