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地位.docx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地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地位.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地位试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地位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的争论终于平息,该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不论是承保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中都作为被告即当事人的身份已然明确,保险公司将运用诉讼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交通
2、事故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据现有法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并不享有事故当事人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却不得不依据该认定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这一事实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法律应赋予保险公司当事人的地位,让其能够充分参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整个过程中,从而避免在后续的理赔、追偿和诉讼中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一、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没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中维权出师无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对事故成因和各方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的分析结论,因其制作主体的权
3、威性和制作过程的专业性,比其它证据材料拥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但其认定过程又难免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旦出现微妙的偏差,对各方利益的调整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影响。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正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性合理怀疑的表现。 在实务中,肇事车辆因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已把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认定何种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讲有时并无影响。他们或因满怀愧疚,或因对弱者饱含同情,或怕被拖入诉讼,会主动放弃无责或次责的抗辩,有时也会出现为了理赔宁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公安交警部门从大局着眼,为了安抚受害方,有时也会加重肇事方的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 认定 中的 地位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278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