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矿石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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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源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构建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黎元生 赵志燕内容摘要:近年来罗源县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日益突出,主要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表现为相关法规不健全、部门间协调性差、生态补偿标准偏低、保证金执行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应当按照“破坏者负担”,“新账”、“旧账”分治和“以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为补偿的主要目的”的三大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着重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按照“新账”、“旧账”分治,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界限,“旧账”(历史已造成的破坏或称之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由政府负责,“新账”(新造成的破坏)由开发主体承担责
2、任;二是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设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落实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产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等;三是依据重置成本法确定补偿标准,科学测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标准,按照采矿量的比例补偿资金,专项专用,确保资金投向,建立和完善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机制等。关键词:罗源 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恢复 补偿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就是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对生态环境由于现有的使用而放弃未来价值进行补偿;即要由国家根据企业矿
3、产资源产量或销售收入比例征收生态补偿费,并用于修复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价格体系,评价矿山企业效益主要采取不计算或少计算环境成本的分析模式,往往把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物而对生态资源进行错位配置,企业凭借着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来获得超额利润,这一切致使经济增长的背后隐藏着种种危机:我国单位产值的消耗强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整体生态环境长期超载负荷,产生了难以修复逆转的复合性环境污染。本课题组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着重就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作初浅的探讨。一、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一
4、)矿产资源开发及其经济社会效益1、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的情况。罗源县松山镇、白塔乡、中房镇、洪洋乡、起步镇、霍口乡等地的石材坚硬,是加工石板材和建筑石子的好材料,加工出来的石板材和石子也比较畅销。(1)中小型矿床多、大型矿床少目前全县持证矿山113个,其中凝灰岩矿9个,饰面花岗岩矿103个,叶腊石矿1个,年产花岗荒料约36.4万立方米,石子38.5万立方米,叶腊石8万吨。(2)矿山企业规模小。根据2006年的最新统计数据,罗源县共有石板材加工企业525家,锯机2512台,矿石质量不尽人意。2、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贡献分析。近年来,罗源矿产资源开发带动了石板材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石板材行业已经
5、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松山镇、白塔乡、中房镇、洪洋乡等乡镇经济的重要支柱以及乡镇税收的重要增长点。在环境和经济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小规模采矿活动满足了更大范围的人口的需求,为人们提供维持生计的收入和财产。 表1 罗源县石板材行业的基本情况 乡镇名称合计西 兰 乡飞 竹 镇起 步 镇洪 洋 乡中 房 镇松 山 镇凤 山 镇白 塔 乡5251525731824215316251285819116739817059199286资料来源:罗源县环保局(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环境和生态破坏由于小矿山开发是一个非正式的经济部门,小规模采矿活动具有自发性、流动性、短
6、期性等特点,因而地方政府难以监督管理,造成诸多生态和环境问题,包括损失和浪费矿产资源、破坏当地自然环境等。近年来,随着石材加工业的发展,罗源县的环境污染也随之加剧,这种“先开发、后治理”矿山开采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当前矿山开发中复垦率偏低,矿山复垦率也只有10%左右,主要原因是作为政府行政规章的土地复垦规定,其实施的保证手段主要是单薄的行政规定和简单的行政经济处罚;矿山废弃地的复垦率低,使得矿山开采中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稳定,容易导致开裂、崩塌和滑坡等灾害的发生;过度采矿和砍伐森林,导致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且矿山排放的废渣常堆积在山坡或沟谷,这些松散物质在暴雨诱发下
7、引发山洪和泥石流;加工厂随处堆放石材及废渣废料,妨碍交通,堵塞河道,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和山洪排泄。特别是台风袭击的时候,造成公路损坏、洪水泛滥,加重各项经济损失,福建省罗源县境内的104国道旁,长期存在着100多家非法采石场,大肆开采国道旁的矿石带来巨大的危害。在采石场分布较密集的地段,国道路基塌方、山体滑坡的现象极为严重,有些路段已经无法在原来路线上加固,不得不重新开辟新路。同时,无序开采忽视安全生产,开采者往往缺乏合格的设施条件,造成矿工生产条件恶劣和工作不安全;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在所有者监管不力的背景下形成产权的“公共域”,还容易引发矿石开发者之间的暴力冲突和犯罪行为。3、罗源县
8、政府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政策效果评价按照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就明确规定我国环境治理采取各级行政区分包治理形式,上下级政府并通过签订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责任书的方式来落实。近年来,罗源县政府针对日益严峻的矿山生态破坏,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矿石产业的整治,主要措施:(1)以乡镇为单元的分段包干治理责任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石材厂、矿石的管理,强化排渣、排污整治,做到达标排放,确保环境和水源不受污染。(2)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县环保、公路、国土、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
9、共管。(3)强化政策导向机制,引导石材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我县先后下发了罗源县石材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罗源县石材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关于认真抓好石材厂矿企业废料、石渣排放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引导石材业规范发展。(4)强化宣传教育导向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罗源县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招拍挂”出让矿山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补偿机制。2003年以来,对新设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共出让成交矿山56个,获取采矿权价款733.2万元,已收取价款678.3万元,未收价款54.9万元;目前已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有35家,未发放许可证的21家
10、。目前罗源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按照饰面花岗岩平均售价300元的百分之二征收,对各个矿山征收时,按照矿山年审核生产规模计算。2003年征收资源补偿费为87.2万元;2004为123.7万元2005年为192.8万元。 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内部资料。上述采矿权价、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属于经济补偿性质,而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因此,目前罗源县以命令控制为主的行政手段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矿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内化开发行为的社会成本,产生不了激励企业保护环境的经济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规律,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11、,缺乏可操作的权威性法规和文件。目前我国没有统一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如相关法规并未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征收方式,造成各地区从量或从价等征收方式各不相同,如江苏、广西等省份依据矿产售价的百分比提取,福建、贵州、甘肃等省份的生态补偿费依据开采量征收,还有按项目投资总额或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我省虽然实行矿山生态补偿的保证金制度,但是按什么标准征收保证金并不明确,按销售收入还是还按矿区面积征收并不明确;而且由于企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矿产开采者还可能通过对低报开采量和销售价格等方式,尽量减少生态补偿资金的支出,甚至拖欠生态补偿资金,造成实际征收数额远远低于土地复垦、地
12、下水治理等生态重建工程费用。(2)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性差。各地方的不同部门依据各种不同资源开发情况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部门之间由于缺少相互协调,常常出现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对立与分离,导致针对同一补偿对象产生多种名目的补偿费,进而导致企业负担加重。例如矿山资源开发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权限范围,而矿山生态破坏治理则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的权责范围,在矿山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等中两个部门如何协调、分工,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3)征收标准偏低。目前罗源县对“招拍挂”出让矿山,竞得人申请采矿权登记的新设矿山,收取每矿1万元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共收取35万元。保证金并不是收费项目,而
13、是实行矿主自筹、自用,本金和利息归矿主所有,由矿主实行“边开矿、边治理”,由于新矿开采量不一,按照统一标准征收1万元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虽然便于操作,但缺乏科学依据且补偿标准偏低。(4)保证金执行的配套制度尚未完善。矿产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必须建立在成熟的矿产开采许可证制度和矿产环境评价制度之上,而目前罗源县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刚刚起步,矿山环境评价制度也未建立起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征收保证金时,只对“招拍挂”出让矿山征收保证金,对于私自开采矿山和大量已废弃矿山(即老账)则无法征收保证金。二、构建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原则与思路(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
14、解决三个基本问题:谁补偿谁、补偿依据与标准、如何筹集资金补偿以及如何补偿。根据罗源矿产资源及其环境问题的特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破坏者负担原则。对于能够明确破坏主体的矿山损害,完全由破坏者承担补偿,并有责任将损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如新建矿山和正在生产的矿山;对于不能明确破坏主体的矿山环境由政府组织治理,行业内部相应承担。(2)“新账”、“旧账”分治原则。根据资源开发的历史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既有历史的旧账,又有不断产生的新账。所谓“旧账”是指一个明确法律法规实施日以前造成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新账”是指明确的法律法规实施日以后造成的破坏和准备新建的矿产开发区将
15、造成的环境破坏。“旧账”和“新账”区分的特定法律法可以以1989 年土地复垦法的颁布时间,或者1998 年煤矿开发市场化或者2003年罗源县实行矿产资源开发“招拍挂”为分界点。历史遗留的问题很难明确责任主体,因此由国家作为补偿者负担补偿与修复的责任。新产生的破坏则应根据破坏者负担原则,由矿山开采者负担补偿与修复。(3)以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为补偿的主要目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目的不是对受损害的资源拥有者支付经济补偿,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治理生态资源与环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目的也不是向一个群体征收费用,来支付另外一个群体,而是要使人们有意识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意识地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采造
16、成的不可避免的生态损害。因此,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应当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依据应为矿区生态环境资源破坏损失的价值。(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思路和方法借鉴国内外经验,立足罗源矿产资源开发的具体实际,罗源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是: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界限,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历史已造成的破坏或称之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新账”(新造成的破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1)新造成的破坏(新账)(2)正在生产和新建矿山(1)已造成破坏的矿山(旧帐)(2)废弃矿山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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