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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商权的表现形式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同种相同”型,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同种近似”型,即在同一种商标或
2、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类似相同”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类似近似”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讲,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
3、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在这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原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在销售者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4、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汽车的标牌、饮料瓶上的贴纸、电冰箱上的商标图案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印制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例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因此,商标法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上,标识侵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与它所标示的商品间有一种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类行为往往是商标侵权的“前奏”,通常是为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条件,不加以禁止就不足以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5、。 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行为是相对于假冒行为而言的,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趋向多样化发展,反向假冒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这列商标侵权行为。所谓“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更加紧密,如果割裂了这类联系,将会殃及到商标权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会损害他人商标权。 其他侵权 除了上面介绍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行为,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了损害后果。商标法在规定上述四类商标侵权行为后,又作了一条灵活性规定,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为一类商标侵权行为。然而,仅仅这一条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于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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