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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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工作流程第三章 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提请或者移送审查逮捕前要求介入侦查的,或者认为需要介入侦查的,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机关要求介入的案件,应当主动及时派员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 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熟悉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提出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完善、固定证据,为审查逮捕奠定基础。同时注意监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八条 介入侦查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人员进行,介入侦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介入工作情况,及
2、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九条 介入侦查人员在介入侦查中,不能代行侦查取证,不得再有关侦查文书和侦查取证材料上签名,不得妨碍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和侦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发表是否能够逮捕的决定性意见。 第四十条 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和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侦查活动具有违法情形的,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采取口头纠正的方式监督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报经主管检察长作出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侦查监督部门应于侦查机关及有关机
3、关共同研究建立必要而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依法对逮捕或者不捕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捕决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呗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既不释放又不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接受纠正意见,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应当移送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未能执行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人员姓名,执行的时间、不能执行的原因在执行回执上写明,于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检察机关。 对于能够执行逮捕而不及时执行,致使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重新犯罪或者因
4、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逮捕或者不捕决定已被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对决定执行后的案件运行情况也应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定期了解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在补充完毕后两个月内及时重新提捕,防止案件流失;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况也应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而公安机关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应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将变更的理由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对公安机关的变更理由进行审查,发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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