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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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单价和金额。 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
2、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
3、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书写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凡具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二、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2、经济业务摘要; 3、科目编号
4、及名称; 4、部门编号及名称; 5、项目编号及名称;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借、贷金额; 8、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也应将其计算在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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