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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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范本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范本 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 裁判要旨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双方没有消灭原有金钱债务的合意,构成新债清偿。此时新债不履行,旧债不消灭,新债若履行,旧债才归于消灭。案情 XX 年 x 月 x 日,北京第一机床厂与案外人上海西埃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偿还欠款协议,林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XX 年 x 月 x 日,西埃西公司结欠北京第一机床厂货款1478068.89 元;北京第一机床厂同意西埃西公司用林易所有的地处上海市小木桥路某号的两套房屋计 996360 元,偿还部分欠款;西埃西公司确认上述房产已持有
2、“期 权”,并在房交所登记;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房产的产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即转为北京第一机床厂所有,双方应在上述房产交付后,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后系争房屋因其他原因被法院限制转让过户,双方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XX 年 7 月,系争房屋被允许转让,但价格已随市场行情上涨至 200 万元左右。北京第一机床厂要求林易按约履行义务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易将系争的两套房屋过户,并支付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税等。一、二审过程中,林易坚持认为,偿还欠款协议系双方协议,其代表西埃西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对用自己房产抵偿西埃西公司债务一事并不知情。他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北京第
3、一机床厂的诉请。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偿还欠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林易作为西埃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表明他对协议中涉及的以其房屋冲抵公司货款一节事实完全知晓,并未提出异议,其签字行为既代表西埃西公司,又代表个人,故上述协议应认定为三方协议,据此判决林易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北京第一机床厂。因双方未对房屋过户费税进行约定,故对北京第一机床厂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林易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偿还欠款协议系三方协议并无不妥。协议签订后,林易与北京第一机床厂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林易应当按约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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