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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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基于湖南试点地区调研分析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产生的,在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对完善的体制,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践都不够完善。本文将基于本项目组成员在湖南的实地调研,从保险公司、环保局、排污企业及其周边居民四个角度围绕该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建议展开论述,希望能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实践中该险种的推广有所帮助。关键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排污企业 保险公司 环保局 周边居民目录一.前言6二. 实地调研意义7三. 实地调研具体内容8环保局实地调研及分析8保险公司实地调研及分析9
2、投保企业实地调研及分析14企业周边居民实地调研及分析17四. 结论及政策性建议22附录25与长沙市环保局执法队长的对话25与湖南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相关人员的对话27与清水潭工业区某冶炼企业环保方面负责人的对话28企业周边居民调查问卷30一.前言实地调研背景200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建设两型社会的大背景下,湖南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环境污染风险的新途径,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发展迅速。2008年湖南成为第一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地区,开始探究环境风险市场化的有效途径。2008年,湖南环保厅确定1
3、8家有色、化工、钢铁等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重点,并要求这18家企业在2009年以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400余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纵观试点以来的三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地区的推广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推广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例如,供给与需求双方均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足、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如何促进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不少学者对此也进行了探讨。本项目组成员在搜集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选取位于株洲市的清水塘工业区为调研重点开展调研,并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4、探讨。株洲位于湖南的中东部地区,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城市群试验区城市之一。株洲是一个重工业城市,其辖内的清水塘工业区聚集了94家工业企业,其中包括27家化工企业和15家有色冶炼企业,是湖南省最大的工业园区之一,也是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的聚集地。本项目组本次调研将污染企业的调查与排污企业周边群众的调查安排在清水塘工业区,搜集到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广的理论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实地调研时间2011年7月25日2011年8月5日实地调研对象本项目组成员通过对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最大工业区之一清水塘工业区企业以及对污染企业周边群众的调研,真实的反应了该险种在
5、试点地区开展的现状。实地调研途径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对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清水塘工业区企业的调研采取面访的形式;对污染企业周边群众采取问卷调查法。二.实地调研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者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风险。正因为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实践多年,并且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模式和相应的规则。自2008年我国开始第一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同时也遇
6、到了不少阻力和问题。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理论研究。本项目小组希望通过本次实地调研,从实践的角度真实的反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的新变化。力求全面真实的反应该险种在试点地区开展情况,从而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新思路。三. 实地调研具体内容环保局实地调研及分析基本情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不同与一般的责任保险,因而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介入。为此,本项目组成员走访了湖南环保局,并找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整体推广情况比较乐观,不少存在高污染风险的企业已经购买了该保险,但是目前要继续推广该保险还存在很多需要政府部门进行改进
7、和完善的地方。调查成果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是由长沙市环保局具体实施的,本项目组成员专门采访了长沙市环保局执法部门的执法队长,了解政府部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面临的困难。经总结如下: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难度“每增加一个投保企业都很难”由于立法缺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阻力太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任务在不同的政府机构之间转移。事实上,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是由上级有关政府部门下达指标到每一个市或者地区,再由市环保局分配投保任务。由于执法部门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理论上没有强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权利。虽然,目前执法部门在推行该险种的过程中
8、并没有遇到法律纠纷,但环保部门实际上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购买的立法,使得环保部门的推广行为“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希望大力推广该险种,以缓解“企业污染,国家税收买单”现状的压力。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模式按企业类型分别对待本项目组成员从湖南环保局了解到,目前政府部门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标准将企业分为三类。前两类企业是高风险企业,主要涵盖了化工、有色金属、钢铁等行业,对于这两类企业政府一般采取督促的方式要求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三类低风险企业则自愿购买。但湖南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到目前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认为仅仅是初略估计,并没有统一定量
9、的标准,政府部门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划定风险等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照划分风险等级的标准,高风险企业进行年审的时候,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他们办理排污许可证等其他证件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政府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哪类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变相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环保部门推广该险种带来诸多不便。对于低风险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三,环保部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遇到的质疑。环保部门相关人士介绍,目前,企业对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一方面
10、是因为没有相关立法强制高风险企业必须购买该保险。另一方面,企业认为既然已经缴纳排污费,获取了排污许可证等生产相关证件,并每年依法纳税,在出现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相关损失时,相应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自己没有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必要。因此,环保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政府为污染事故买单。鼓励企业利用市场,主动分散环境污染风险,从预防和治理入手,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压力。由于目前湖南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在环保部门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企业颇有微词。对于环保部门是否与保险公司有着“黑色交易”的
11、猜疑,环保部门否认了这种说法。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的选择环保局本身并不会有所导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不同险种的内容,自由、自愿地选择投保。与此同时环保部门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研发适合当地市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投保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初步政策建议针对在调查过程中,环保局所反映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经本项目组成员初步讨论后得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改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以及违规环境污染执法力度。从环保局的推广角度而言,推广难度的根本就在于立法缺失和对违规环境污染执法不严。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整改力度。在我国,虽然民事
12、基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导致企业环境侵权成本过低,进而导致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和产生过分依赖于国家税收买单的错误态度,因此没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造成了环保局推广该险种时面临障碍。另一方面,加快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使企业强制购买该险种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名义上属于自愿性保险,在法律的强制约束缺失和环境损害侵权责任鉴定不明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不愿意投保;或者由于“潜在环境侵权人”不能很好的估计投保带来的效用而可能做出不投保的决定。因此鉴于企业的“惰性”,应该给予该险种的推广立法保障。第二,建立
13、政府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本质是企业将其面临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社会化的过程,即将单个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分散到具有同质风险的其他企业中去,由所有企业共同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面临的环境侵权责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企业以往的赔偿记录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费率。根据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技术和资本实力,仅仅能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列入承保的范围,而将一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企业环境侵权责任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这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需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排污企业收取环境污染税、排污费等,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在保险除外
14、责任的领域和超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能力的情况下,为应对可能面临的巨大环境侵权责任,通过环境保护基金的作用,使受害人得以得到及时补偿的双重保障。第三,引进独立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本项目组成员了解到,环保部门在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对于划分企业风险等级方面还需要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合理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在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决定是否承保和划分费率有重要作用,而且可以降低保险公司展业成本,有利于降低保费。同时,在理赔过程中,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举证作用,有利于减少民事纠纷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在现行的环境管理中,环境监测是指以评价环境质量和监督污染物排放为目的,
15、按照环境标准,对水、气、声、土壤、辐射、生物等环境中相关因子的浓度、数量、分布等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的活动过程。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承检项目的扩大,目前环境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监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当前急需建立通过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广。保险公司实地调查及分析基本情况本项目组成员利用暑期走访了湖南平安保险长沙分公司,向该公司财险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自2008年湖南省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该地区发展迅速,投保企业由最开始的18家重点污染企业,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了370家企业投
16、保,预计到2011年底,估计有1000家企业投保。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的险种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调查结果及相关建议如下:调查成果第一,保险责任范围难以满足需要。根据目前湖南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本项目组成员了解到,现在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企业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包括第三方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施救费用、法律费用。可见:一、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将经常性排污责任导致的渐进性损失列入承保责任。 二、仅仅承担了污染责任,而相关后期治理责任并未承担。第二,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的是事后治理的方式,有人认为环境污染责
17、任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导致企业任意制造污染,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因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必须控制道德风险。本项目组成员从平安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公司主要采取以下的方式降低道德风险:责任免除。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和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财产和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就降低了企业重大疏忽或恶意制造污染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能性。赔偿限额和免除额的设置。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清理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
18、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同时,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使得被保险人每次事故都要承担一定的自留风险。同样可以降低被保险人虚假报案、恶意索赔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费率浮动机制的实施。根据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制定费率的重要依据。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事故严重程度来调整费率中的风险因子,发生污染事故越多越严重费率越高。对于逆选择,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要对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于风险过高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拒保,或者提高费率。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
19、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状态具有持续性、广泛性、反复性和累积性的特点使得环境侵权受害人在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的材料搜集上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环境侵权的加害方一般是经济和社会地位实力雄厚的企业,受害方则多为社会力量薄弱的个人,双方在实力地位上就具有不平等性,这使得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济和损失填补,环境侵权在国际上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也实施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环境侵权的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20、的前提下,对于企业,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企业有无过错,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第四,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权。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和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既能使得侵权责任的受害方及时得到补偿,同时使得侵权责任的加害方承担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初步政策建议第一,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本项目组成员从保险条款中了解到,由于费率厘定上的难度等原因,保险责任的范围仍较为局限。但如果范围较窄,
21、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经济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展承包范围。(1)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风险的同时,也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风险。虽然有学者指出,累积性的污染最终一定会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但就其在保险期间是否有索赔发生、发生地点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理论上属于可保风险。(2)不仅承保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也承保自有场地的治理责任。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衷是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其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不应只针对第三方的损失,而应将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也计算在内。(3)不只对直接损失承保,也对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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