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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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
2、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维护审判秩序; 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刑事审判中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死刑;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
3、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带离、罚款或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将其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依法强行带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视情节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
4、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院区域内或法院门前,遇当事人、涉诉信访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处置,提取、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
5、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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