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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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 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四、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8号文件 加强对我国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有
2、关术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核技术利用现状,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涉源单位 12412 家 放射源总数 107380 枚 在用放射源 76767 枚 闲置废弃源 30613 枚 射线装置 100000 台,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1、国家重视 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重点向核技术利用的监管予以倾斜。全
3、面充实和调整国家和省级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机构。积极开展辐射安全的能力建设,国家投资三个多亿建设国家和省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2、部门行动 从2006年3月1日起,承担全国辐射安全与防护统一监管的各级环保部门,全面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续),3、业主响应 开展辐射工作的业主单位,明确了自己在辐射工作中承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责任的意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硬件投入,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自主监测的仪器适用性,从业人员的专业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等方面纷纷开展自查。4、存在问题 旧有的管理模式仍未完全按照新的法规要求转变
4、过来;有的业主对企业的安全文化建立缺乏紧迫感,重视不够,致使员工不知晓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基本知识,对辐射的危害性认识欠缺;放射源失控、丢失等情况仍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职业人员及公众的安全。,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二、立 法 原 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法律
5、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3.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6、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7、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制度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放情况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法 律 责 任,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法 律 责 任(续),第
8、49条至第58条 是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手段: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吊销许可证,承担刑事责任,罚款等。,法 律 责 任(续),第53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 律 责 任(续)
9、,第5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法 律 责 任(续),第59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部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一、条例基本情况,2005年9月14日温
10、总理签署,2005年12月1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原44号令共37条,现449号令,67条 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增加:40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删除:8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复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不变:1条,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4条 条例制订的目的 条例的适用范围 确立监督管理部门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的原则,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二章,许可和备案,22条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销 放
11、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审批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
12、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程序、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限期整改 行政处分 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七章,附则,5条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13、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三、条例的特点,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结合国情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特点之一: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条)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十四条)。,特点之二: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明确了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机关(第六条)规定了许可条件(第七条)明确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期限(第八、九条),特点之三: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制度(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批准程序和期限(第
15、十八条)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批准程序(第二十六条),特点之四: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规范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第十九条)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请、批准程序和期限(第二十条),特点之五: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一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废旧放射源处理后的备案(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第二十五条),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与
16、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整改,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活动终止时要妥善处理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要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
17、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废旧放射源的返回和集中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将类、类、类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生产国,将类、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场所和设施的退役 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
18、射线装置,要依法实施退役。,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安全措施: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包装容器、设备、射线装置、运输工具,应设置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产品要求:防护器材、含源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医疗照射:制定质保方案,遵守质保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必要的监测措施和报告要求。,特点之七
19、: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第四十条)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第四十一条)细化了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第四十二条)健全了辐射事故的临时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第四十四条),特点之八:完善了法律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法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20、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至六十三条)。,特点之八:结合国情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辐射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责任明确为法人负责,政府审管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制定我国相应的管理规定以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放射源分类为基础颁布我国的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利于分级监管的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分级发放,国家环保总局对以下辐射工作单位审批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实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对上述以外单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分类,1.分类原则 由于放射源的应用领域广泛,活度的变化范围很大,高活度源能在短期内对人
21、体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而低活度源不可能产生这种效应。所以必须有一个放射源分类系统,才能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与辐射风险联系在一起,作为与放射源安全和保安等许多相关活动的一个基础。,、放射源的分类(续),2.分类标准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放射源的分类(续),3.分类标准(续)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
22、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大可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放 射 源 分 类 表(常用)核素名称 I类源 II类源 III类源 IV类源 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Am-241/Be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Au-198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Ba-133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C-14 51016 51014 51013 51011 1107Cd
23、-109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Cf-252 21013 21011 21010 2108 1104Cl-36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Co-57 71014 71012 71011 7109 1106Co-60 31013 31011 31010 3108 1105 811居里 8.11居里 0.811居里 8.11毫居 2.7微居 Cr-51 21015 21013 21012 21010 1107 Cs-134 41013 41011 41010 4108 1104,放 射 源 分 类 表(部分)(续)核素名称 I类源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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