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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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2、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3、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
4、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执法主体合格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行为规范 执法纪律严明 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
5、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
6、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
7、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 押解分队。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
8、管分队。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
9、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
10、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
11、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
12、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
13、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
14、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
15、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被告人上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
16、场所要求。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
17、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不
18、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
19、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
20、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21、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
22、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
23、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不得擅离岗位。 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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