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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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4-22 人调发199019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人才
2、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
3、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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