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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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样本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专用条款 买受人: 合同编号: 出卖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 工程中的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事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标的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 第二条 质量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乙 方在投标书中的各项质量承诺。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年,自合同标的物交付 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期付款的自该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交货的时间和数量:每次发货前,甲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 方
2、发货,乙方接受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发货。 第五条 交货的方式、地点: 汽运,运费由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合格并出具有效的验收证明时转移,但 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风险与标的物所有 权同时转移。 第七条 标的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八条 包装方式、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出卖人按生产厂家标准包装,不 回收,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第九条 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按照相关标准验收,验收期为货到甲方指定 工地七个工作日 。 第十条 买受人就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期为检验期届满三个工作 日,逾期未提出视为验收合格,但产品的潜在质量缺陷不受此限制;因承运人
3、、 甲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 第十一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出卖人随货提供产品原产地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服务书、产品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结算地点、时间、及方式: 结算地为出卖人住所地; 结算方式为电汇、票据; 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装箱清单及发货通知后,甲方核对确认后 日内支付当批设备总价的 %;货到甲方工地,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批设备总价的 %;所有合同供应范围内的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付款申请,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待所有
4、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至总货款的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 1、货到甲方工地后,甲方负责提供合理的场地用于堆放货物,并配合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等相关事宜。 2、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各阶段相应的款项。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供货,并配合甲方验收。 2、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质量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 3、实施和监督所供货物的组装、调试运行。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条款 1、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于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修
5、理通知后 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免费包工包料维修,;特殊情况导致乙方逾期到场或逾期修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理由,以供甲方备案查询。 2、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质保期不顺延。 3、质量保修期满后,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周期供应相关产品,价格按市场价而定。 第十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货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定期日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0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
6、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分批供货的,乙方可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每日承担该批货物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合同解除条件: 1、出卖人逾期七日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经买受人催告一周内仍未供货至合同约定进度的; 2、出卖人所供货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约定经买受人通知七日内仍未提供合格产品的;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如有其他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
7、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2、如买受人需要变更合同标的额数量,须于交货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双方重新确定交货数量及日期。 3、接受买受人通知后15日内供货,数量按买受人提供的明细单供货。 4、本合同共三页,对本合同所为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的约定,非经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对于买方不发生任何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二份,担保人一份。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 卖人 出卖人 买受人 买受人(章)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 月 日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8、号 账 号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 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
9、”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顶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 “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伴而形
10、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
11、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2、7.4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1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 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
13、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
14、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后置、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后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天(90)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现货
15、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檫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
16、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墨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 x 宽 x 高, 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重心”和 “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
17、、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
18、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妾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重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
19、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臣、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臣、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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