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服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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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工服务章程义工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鼓励和规范了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章程所称的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
2、团体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本会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七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委员会: 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本会义工服务相关人员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
3、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加入的义工联备案。 第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义工 第十二条 本会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 拥护本会义工服务章程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本会义工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及可参加活动的内容、时间等基本情况;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贵州省青年创业协会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本会组织在确认申请人具备义工条件后,将通知申请人,并颁发本会义工证书、标志和义工序列号。 本会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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