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供用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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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供用电合同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 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 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2、”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 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 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 1 1.临时用电地址 . 1 2.用电性质 . 1 3.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 1 4.用电容量 . 2 5.供电方式 . 2 6.无功补偿
3、及功率因数 . 2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 2 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 3 9.损耗负担 . 4 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 4 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 . 4 12.电价、电费 . 6 13.电费支付及结算 . 6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 7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 7 14.电能质量 . 7 15.连续供电 . 7 16.中止供电程序 . 8 17.越界操作 . 8 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 9 19.事故抢修 . 9 20.信息提供 . 9 21.信息保密 . 9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 9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22.交付电费 . 9 2
4、4.受电设施合格 . 9 25.受电设施管理 . 10 26.无功补偿保证 . 10 27.电能质量共担 . 10 28.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 . 10 29.配合事项 . 10 30.越界操作 . 11 31.不得实施的行为 . 11 32.减少损失 . 11 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 . 12 33.合同变更 . 12 34.合同终止 . 12 第四章 违约责任 . 12 35.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 12 36.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 13 第五章 附则 . 15 37.供电时间 . 15 38.合同效力 . 15 39.通讯 . 15 40.争议解决 . 15 41.签订日期 . 16 42.
5、文本和附件 . 16 43.提示和说明 . 16 44.特别约定 . 16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用电人: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1.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 2.用电性质 2.1 行业分类: 。 2.2 用电分类: 。 2.3 用途: 。 3.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 3.1用电期限:为 ,自
6、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临时接电费用: 。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用电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超过合同约定用电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按 退还。 3.3用电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用电期限延期达成一致的,供电人可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应在终止供电前一天通知用电人。用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临时供用电合同,续签合同的用电期1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期限为6个月。但续签次数不超过 次。 4.用电容量 4.1 受电点变压器 台,总容量 千伏安。 4.2 用电
7、容量为 千伏安,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4.3 具体用电设备见用电设备清单。 5.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5.1高压供电 供电人由 变电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 5.2低压供电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 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5.3自备电源 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伏安,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 及闭锁方式。 5.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 。 7.产权分界点及责
8、任划分 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2: 。 。 。 2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 2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 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8.1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9、的,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8.2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 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 8.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备注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3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9.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0.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
10、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 10.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10.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10.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 11.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
11、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11.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4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
12、,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1.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
13、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11.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1.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
14、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11.6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5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12.电价、电费 12.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12.2电费 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13.电费支付及结算 13.1电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5、用电人与供电人通过订立预购电协议等方式预交电费; 按月结算电费的,用电人在收到供电人交费通知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 在抄表例日前分期交纳当期电费,每次交费额度和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用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担保协议,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13.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6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14.电能质
16、量 14.1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4.2因下列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无功补偿保证的;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 用电人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 其他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保证义务的。 15.连续供电 15.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15.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 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
17、;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用电人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用电人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 7 SGTYHT/14-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条的行为
18、; 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 供电人执行*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 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6.中止供电程序 16.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 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16.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发
19、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7条至31.12条的行为。 16.3因执行*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 16.4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16.5 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17.越界操作 17.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8 SG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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