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略义 龙树菩萨造颂 宗喀巴大师造疏 观空法师译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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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论略义 龙树菩萨造颂 宗喀巴大师造疏 观空法师译汉 中论略义 圣龙树菩萨造颂 宗喀巴大师造疏 观空法师译汉 观缘品略义: 此品略义有三,即说明对于所破的是如何执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后结论如何,以及如何建立因缘及果。兹约言之: 由种生芽及从薪起火等作用,当眼见耳闻之时,若认为因果二法,不仅是唯名安立,而且执为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所生,是有自性者,即是对于所破起执之行相。 彼所执境,若许为有,则应观察:果之生起与因缘法,是自性一?还是自性异?如是观已,即从果的方面,破所生有自性。又应观察:因中有果?还是无果?此是从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总的说明:若有自性,则因缘及果,都不能建立,即以说明破有自性为
2、主。要之,其所以说明破有自性为主者,由于对因果等法,执有自性,是从无始时来,串习所至,欲破除之,非常困难。又彼自性,若已破除,则于无自性上,建立因果,极为容易。因此自宗不以说明于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为主。 此中破时,纯用自生、他生等方式,观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此亦只是破彼“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不破“生”者,义甚明显。因此在各品中于所破上,大半未加简别语,而加简别语者亦有多处。一处已加,则易了知,其余未曾明加之处,亦须例加,其理同故。明句中说明“无灭亦无生”等与经中所说有灭等义不相违者,此中是说生灭等法,非无漏智所缘境体,只破“胜义生”,不破“世俗生”。又对经中所说从四缘生之密意,亦
3、如是释。破所缘缘,亦是破“胜义中有”,不破“世俗中有”等等。于所破上,加简别语,最为明显。加的处所亦多。因此在释文义时,对于未加简别之处,不可误解。又百论释亦说:“有人认为此种观察方式,是破一切生,即是说明有为无生者,那末,彼生等法,不成如幻,而成如石女儿,如此推度一切,即成没有缘生之过。为免此种谬解,不说如石女儿,而说如幻”。此中所说,极为明显。又明句中引楞伽经云:“我依无自性生,密意说一切法无生”。 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即成唯名安立,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如佛护释中第一品初说“所云生者,唯就名言中说。”又于品末亦说:“所云生者,唯是名言中有”。由见若许有自性,则因果不能成立;而有损益作
4、用之因果,谁亦不能否认其有。既不能立为有自性,故许为唯由名言之所安立,方为合理。 由于对所生、能生执为有自性之积习极为深厚,故于破此执后,唯于名言所安立中,安立因果心中固觉不惯;但应思维,安立这法只有二种:前者若不应理,就应依据后者安立,故须令心趋向这一方面。有人认为既有所生、能生,就有因果义,若说是唯名安立者即不应理云云。此种想法,不应道理。因为“唯”字,既不遮遣有非名之义,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义。又“唯名安立中有”一语,虽说明绝对没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然亦非说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 由此观之,从内外因缘而生诸法,如由种子而生芽等,及依根、境而起识等,随取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观察己心是如
5、何执取。次从果品及因品中随拈一法,用破“有自性”之正理,破除其余一切自性。若有少许未破,即被此执所缚,不得解脱。再于因果等法见为是唯名安立,而起损益作用之因果不能说为没有。故从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今执此等有自性,实是颠倒。如此思已而生定解。然而对于因果缘起的定理不应破坏。若谓自宗不立因果,只是就迷乱识前有,立为“世俗中有”者,则是极大错误的损减之见。 观来去品略义 首须了知对于去者和所去处,及去的动作等,如果认为不是唯由名言安立为有,而是有自性者,即是实执之行相。 次应思维,如彼所执之境,是否实有?若认为有,即被此品众多理门之所破斥,于此应当引生定解。但是,依多种观察以理破除的,亦是只为
6、令得了知:若执有自性,则作和所作,以及作者等皆不能成立之故,而非为说明去来等无。 若欲如此通达,须将此中所说“于去来等一切名言执为有自性”之心而换成为“自性空故彼等作用皆能成立”之意。于此正理须生定解。如云:“由作者及作,当知其余法”,明句释曰:“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当知唯是互相观待而有”。亦可作为“依去有去者,依去者有去,唯此能成事,未见有余因”。 先于现见之粗去来等如实了知已,次当结合从前世到此世来,及从此世往他世去都无自性之理发生定解。又应以此正理,推知其余诸法,生时无所从来,灭时亦无所去。对于一切作用,亦应如是了知。由此可使观察真理之慧,逐渐扩大,以至在行住坐卧一切威仪中皆能见为犹
7、如幻化。 观根品略义 首须了知:若谓既于六境立为所取、六根立为能取,六补特伽罗立为取者,则彼等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而是有自性的。如斯执者,即是对于所破起执之行相。 复次思维:如果真是如彼所执,则所作、能作,以及作者,皆不能安立,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择而生定解。又观彼十八法都无自性,见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现的能作、所作、作者之想,不须策励即可生起。故应了知眼等一切建立,唯如幻有之义,最为合理。 复次以正理观察者,只是推求眼等诸法有无自性,并非总观诸法有无。因此,若是观察未得,仅破有自性,决定不是破除眼等。此义亦如百论释云:“或谓眼等若是没有,如何安立眼等诸根是异熟体?答曰:我们何曾破业异熟体耶?问者
8、又云:既破眼等,如何不是破异熟体?答曰:我们观察,唯是推求自性。所以我们此处只破诸法有自性,不破眼等缘起是业异熟,正由彼有,说为异熟,故彼眼等一定是有”。此中指示出对于齐此当破、齐此不破之界限,非常明显。 此中说有的轨则,亦如说“依眼有见者,依见者有眼,唯此能成事,未见有余因”,并应由此正理,推知其余诸法。 由上各品所说之理,虽亦能破“处”是实有,但为通达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说此品。对于其余诸品,亦应如是了知。由此正理,能使观察真理之慧,得到无限运用。如在受用六境时,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诸境的见解,即可生起。 观蕴品略义 此品说明蕴的因果,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
9、,彼因果等法,皆不能安立。 复次思维,唯名安立之上能够建立四大种和所造色,以及触、受等一切法。使了知显品之心与了知空品之心,成为互相帮助的缘起正理。于此正理,应当修习。 观界品略义 经中所说界等所相、能相,以及有体、无体等法,若非唯名言安立而是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彼能相、所相等法,皆不能安立。复次思,于唯名言所安立上之能相、所相、有体、无体等法,皆能安立。应当依此轨则,于二谛义,引生定解。 观贪、贪者品略义 此品说明能贪、所贪、贪者三杂染法,以及所信、能信、信者三清净法,若象实执所执而有自性者,以正理抉择之时,彼等一切名言,皆不能成立。于此正理,应生定解。 次思彼等名言,定应承认其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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