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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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学校教职工和其它教育事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请假销假管理 第三条 事假管理 1、事假指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批准权限:单位正职请假2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局长批准;请假2天以下的,行政正职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批准,党务正职由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批准。单位副职请
2、假由单位正职批准,中层领导及教师请假由单位领导批准。外出学习、开会等情况履行事假批准程序,但不扣发工资。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充分合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可不予请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控制教职工事假。一学年每人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可不予准假。 4、每请事假一天,扣发月工资全额的3%。 第四条 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材料和药费发票,由校长审批。 2、病假可按病假天数扣除本人病假日的绩效工资。 3、病假6个月以上的,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
3、条 法定假管理 1、婚嫁管理 教职工结婚给予一至三天婚嫁。 教职工晚婚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另外,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婚嫁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婚嫁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和绩效工资。 2、产假、计划生育假管理 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24周岁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60天;一次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期间,
4、女教职工的工资照发。 女教职工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3、丧假管理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13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工资。 4、工伤假管理 教职工请工伤假应出具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签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相关部门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工资照发。 教职
5、工因公负伤的,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等级证明,经*主管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或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或其它相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申报工伤必须在20日内报县教育局。 第六条 请假流程 1、请假教职工填写请假单; 2、请假教职工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 3、请假教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准假手续; 5、请假教职工将请准假后的请假单送教
6、务处存档。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学校相关领导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请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时可由学校教务处安排其它教职工承担请假人的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书面报送校长。 第十条 将教职工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工作的重点,纳入到教职工的综合考核内容之中,并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 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自动离岗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1、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的; 2、未办理
7、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要求请假未予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金额的6%。 1、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3、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的; 4、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签到时由其它人代签的,按迟到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得,经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凡有旷课、旷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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