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学房屋租赁订金收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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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大学房屋租赁订金收据中央大學版房屋租賃訂金收據 收 據 茲收到租屋訂金 新台幣元整,預訂次頁之房屋租賃契約,並於日內雙方應確立本約。本約確立時,訂金即作為首期租金之一部;若本約不能履行,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1。 此據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1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中央大學版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 茲因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約款如下: 第一條 總則 一、房屋標示:縣市里鄰路段巷弄號樓室 二、租賃範圍:前項地址之房屋全部,樓層,套房間,雅房間,車位 三、租金之計算配合租期,除另有約定外,按國曆最低以月為計算單位;若因故未滿十五日、以半個月為單位計算租金,滿十五日但未滿一月、以一個月為單位計算租金。 四、本於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除另有約定外,以新臺幣為計算貨幣。 第二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年,月,學期 第三條 租金、押金 一、租金每月,每學期,每個月元整。乙方應按時給付甲方;支
3、付方式不限,限於現金,轉帳,匯款,支票,其他。租賃期間內,非因重大因素、甲方不得調漲租金,但乙方得因此終止契約。 二、押金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方。甲方除結算第四條第二項之費用、或扣抵乙方本於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外,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 稅捐與租賃相關費用 一、就本租賃標的應納之一切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由甲方負擔。 二、租賃期間,因使用租賃標的所生之電費,公共電費,瓦斯費,水費,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大樓管理清潔費,停車場管理費,其他,由乙方負擔。收費方式為:。 三、其他收費,若甲方未於契約訂立時告知,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加收。 第五條 轉讓轉租禁止 未
4、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或出借與第三人。 第六條 修繕及改裝 一、房屋或基於租賃標的之相關設備,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由甲方負責修繕;若經乙方限期催告仍無修繕、或無法有效改善,乙方得終止契約、或請求減少租金。 二、乙方如有改裝、加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除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2之情形、或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返還房屋時回復原狀。 第七條 基本住居規則 一、租賃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維護租賃標的;除經甲方同意外,房屋僅供住家使用,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違反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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