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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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一、 名词解释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录囚 录囚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
2、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二、解答 、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古代史上,开皇三年改定而成的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分斩、
3、绞两种;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3、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
4、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综上可知,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
5、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简述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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