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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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2、,处理恰当; 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3 警告; 记过; 降职;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降职,十二个月; 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降职,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
3、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 受处分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4 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职工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
4、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
5、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 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第十五条 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
6、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6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7、 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
8、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 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一厂多制企业或安全生产经营代管企业,按管理职责或授权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 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关联企业,按实际控制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
9、职工的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附加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 8 以及暂停职务。 暂停职务,是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薪酬总额;受
10、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薪酬总额;受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薪酬总额。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节 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执行。 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初核,一般应由分管部门或在监察部门参与下调查。经批准需要立案调
11、查的违规违纪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在立案调查中,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总经理办公 9 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批准后,暂停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要征求工会意见; 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
12、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10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
13、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
14、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 11 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 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
15、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 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 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 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 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 12 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阻挠、
16、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有前款第、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违反企业
17、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13 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企业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危险废物报废规定,致使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企业规定,必须进行招
18、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在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14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19、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 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七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未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公司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
20、缺位的; 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项 15 目设计;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 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
21、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全健康设施、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被查处或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2、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提供虚假资料或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盲目引进或技改,造成引进技术或设施长期闲臵,或无法使用的; 16 引进的技术或技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
23、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测量设备、 17 设施的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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