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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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什么是“不良行为”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这次
3、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定义和家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的责任。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不良行为的定义。根据本条和本法第34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来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不能及时纠正,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
4、为。不良行为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于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34条又专门规定为“严重不良行为”,本法第4章对其专门规定了矫治措施;三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要是指虽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从情节看,尚属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该行为已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不良行为的具体种类,本条共列举了9项:1旷课、夜不归宿。这里所说的“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夜不归宿”,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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