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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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
2、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
3、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4、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
5、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被宣告失踪的;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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