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开,评和中法规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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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开,评和中法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开标,评标和中标法规解析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 一、关于开标时间。本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
2、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如果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相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一致;如果开标地点与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不一致,则开标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有一合理的间隔。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 二、关于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
3、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的规定。 一、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自行主持开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 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第 1 页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以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
4、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漏洞,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条是关于开标程序、开标要求及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的规定。 一、开标的程序。本条第一款对于开标的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
5、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否需要委托公证机构到场检查并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6、内容。即拆封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否则就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正对待。 第 2 页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开标过程进行记录,要求对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
7、都要记录在案。记录以后,应当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以方便查询。任何投标人要求查询,都应当允许。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
8、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
9、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本条第二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招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经济方面的专家。其他方面的专家,例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第 3 页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
10、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
11、会成员。 四、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2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代
12、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特殊的招标项目,由于其技术复杂,专业要求较高,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保证评标的
13、公正性。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 下进行。 第 4 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评标过程的保密义务和评标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招标人应当采取的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 密,以避免某些投标人在得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以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施加影响,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正。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 二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看,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利,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 ”、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等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
15、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中所载事项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予以说明,以便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本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
16、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再做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某些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二、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只能限于投标文件已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果某些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编写不完整,以图借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机会补充甚至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投标人对于投第 5 页 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讲的“实质性内容”,
17、包括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
18、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 二、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这里讲的“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 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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