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
2、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每年x月x日为中医药日。 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中
3、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
4、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
5、疗法。 第十七条 *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为
6、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
7、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
8、中医药服务中需要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发展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
9、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第三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 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
10、在地县级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医药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214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