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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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和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是本手册的制定依据,也是社工督导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及对社工督导工作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以及支持的功能。 第四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包括香港督导、国内高校督导和本土督导
2、。其中本土督导分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三个层级。 第二章 市社会工作协会职责 第五条 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市社会工作协会对督导的职责范围及本土督导的选拔晋升办法进行拟订、发布并组织实施。在督导资格认定、履职情况、违纪处罚等方面拥有监督权和处理权。 第六条 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督导向*及相关单位反映和协调相关事项,对行业内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纠纷,应申请或主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和规劝协调。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社工机构应根据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社协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督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社工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
3、督导人才选荐工作,并配合市社协开展督导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社工机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人才选拔办法及职责、评估制度,并报送市社协备案; 积极配合香港督导和国内高校督导的工作,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完善本机构内部督导制度; 保证本机构内督导有足够的时间、空间发挥其督导功能,积累专业督导经验和能力; 在本机构内,赋予督导相应的行政权力,以便利其开展工作。 第四章 督导职责 第八条 督导对市社协负有以下职责: 政策建议和倡导职责,按照市社协要求定期递交工作或政策建议报告等; 积极参与市社协组织的会议论坛、政策研究、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等。 第九条 督导对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4、 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并对机构专业服务推广及决策方面给予建议; 及时对团队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及建议,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促进服务效果; 配合机构人事部门,对团队内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及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对团队内社工招聘、选拔、培养、调岗、辞退等提出建议; 协助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设计、规划、监督所负责服务领域工作程序,并根据实际需求与社工机构及用人单位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协助机构,对团队内社工工作程序、服务质量以及职业操守进行监督、总结,向相关机构提出建议及反馈; 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督导领域的督导人员协商,协助社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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