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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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 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 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 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
2、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 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 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 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发生变化,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 包括:
3、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其他与我校合作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根据条例要求,我校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双方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针对具 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和项目理事会由中外双方人员共同组成,中方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合作 机构的管理权,项目理事会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与外方教育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申办报告。国际合作
4、与交流处报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方可进一步与外方探讨签署协议事宜。 第七条 协议签署后,合作项目所在学院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相关事务实施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校内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合作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须于每年1月份向中外合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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