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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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及其法律对策 作为施工企业,最头疼的莫过于面对业主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通过二次法律事务例会及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明细报表,我室发现,各经营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给我公司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我室全体成员通过对各经营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讨论研究,对各经营单位提交的债权债务情况明细报表进行认真剖析,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八种业主拖欠工程款常见理由,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供各经营单位参考。 一、工程未经验收。我们承接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未得到验收,这是否构成业主拒付我方工程款的合
2、法理由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建设方违反此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无权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因此,如果业主只提出没有经过验收,而没有证据说明工程不符合约定,则无权拒付工程款。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将验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时,则应从约定;当然,这时还要考虑没有进行验收的责任,如果责任在业主,则业主也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而承包方只能是配合进
3、行验收,没有主动权。 二、承包方没有提供竣工资料。工程顺利竣工后,如果我方不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业主是否有权以此拒付我方工程款呢?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义务有主、从之分。因此,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只是其从义务之一,即使承包人违反此项义务,业主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这一主义务,而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结算的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在我方与业主工程款纠纷的案件中,曾发现双方虽然达成结算,但业主在结算上只有签名而无盖章的情况,而诉讼过程中,业主往往都会提出签名人没有权限,以此否认双方的结算效力。 针对此种情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经
4、营行为负责,作为建设方应当积极地与承包方进行结算以确定工程款,而且目前在结算中往往是承包方居于被动;所以原则上结算协议上有建设方工作人员的签名,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至于该工作人员是否确实有权限,属于建设方单位内部问题,不能对抗不知情的承包方。 当然,如果建设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方应当知道结算签字人没有相应权限,则此结算协议就不能拘束建设方。 四、迟延完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迟延完工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但是,依法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我方工程款。 如果迟延完工是建设方的原因,则承包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建设方也就无权拒付工程款;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迟延完工,则属于违约行为,承包
5、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建设方也只能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承包方迟- 1 - 延完工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之前,业主不能因此拒付工程款,此时业主只能就此提出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而不能将此作为承包方索要工程款时的抗辩理由。 五、承包人没有完工。与工程款相对应的承包方的主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果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则无权要求建设方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只能就其已施工完成的部分,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建设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对已施工部分,应由承包方负举证责任。 如果是建设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没有完成工程,这时因工程未完,承包方同样不能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可就此要求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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