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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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
2、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
3、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
4、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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