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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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第六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
2、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第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布。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报告。 第九条 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
3、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招标。 1 第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报市
4、人民政批准后,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设计,均必须至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规划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量和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均必须到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测量与戡察成果有予认可。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九条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
5、划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人民*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局报市人民*审批批准。在报批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提出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须经市规划局参加评审,并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后,由市人民*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授权市规划局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其中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审批并报省*备案,重大调整由市人民*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批准。 局部调整是指由
6、于城市人口规划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重大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划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港口、铁枢钮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变更。 第四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部门立项报告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 市规划局会同市计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2 第二十
7、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持合法的批准建设项目文件及选址意见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 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一、 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二、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重要工程可由市人民*如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三、 发出附有虚红线的用地通知书,用地单位持用地通知书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正式的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局在
8、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过程中,如果确需要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应当向市规划局说明原因,经市规划局同意,换发用地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它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前,必须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前款规定的用地单位,市规划局可以不必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直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区范围利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必须
9、按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合作经营项目性质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合者,拥有土地的一方必须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调整用
10、地的决定。 3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必须事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和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用于各类用途的房屋以及各类用途房屋附属的或者单独使用构物、城市雕塑、房屋外装修工程等。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申请进行审批管理: 一、 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中踏戡; 二、 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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