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门家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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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义门家规郑氏规范原文 第一条 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参,俗节必荐时物。四时祭祀,其仪式并遵文公家礼。然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毕更行会拜之礼。 第二条 时祭之外,不得妄祀徼福。凡遇忌辰,孝子当用素衣致祭。不作佛事,象钱寓马亦并绝之。是日不得饮酒、食肉、听乐,夜则出宿于外。 第三条 祠堂所以报本,宗子当严洒扫扃钥之事,所有祭器服不许他用。祭器服,如深衣、席褥、盘盏、碗碟、椅桌、盥盆之类。 第四条 祭祀务在孝敬,以尽报本之诚。其或行礼不恭,离席自便,与夫跛倚、欠伸、哕噫、嚏咳,一切失容之事,督过议罚。督过不言,众则罚之。 第五条 拨常稔之田一百五十亩,世远逐增,别蓄其租,专充
2、祭祀之费。其田券印“义门郑氏祭田”六字,字号步亩亦当勒石祠堂之左,俾子孙永远保守。有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六条 子孙入祠堂者,当正衣冠,即如祖考在上,不得嬉笑、对语、疾步。晨昏皆当致恭而退。 第七条 宗子上奉祖考,下壹宗族。家长当竭力教养,若其不肖,当遵横渠张子之说,择次贤者易之。 第八条 诸处茔冢,岁节及寒食、十月朔,子孙须亲展省,妇人不与。近茔竹树不许剪拜,各处庵宇更当葺治。至于作冢制度,已有家礼可法,不必过奢。 第九条 坟茔年远,其有平塌浅露者,宗子当择洁土益之,更立石深刻名氏,勿致湮灭难考。 第十条 四月一日,系初迁之祖遂阳府君降生之朝,宗子当奉神主于有序堂,集家众行一献礼,复击鼓一十
3、五声,令子弟一人朗诵谱图一过,曰明谱会。圆揖而退。 第十一条 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耽曲蘖以乱厥性。有一于此,既殒尔德,复隳尔胤。眷兹祖训,实系废兴。言之再三,尔宜深戒。听,听,听。”众皆一揖,分东西行而坐。复令子弟敬诵孝悌故实一过,会揖而退。 第十二条 每旦,击钟二十四声,家众俱兴。四声咸盥漱,八声入有序堂。家长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诵男女训戒之辞
4、。男训云:“人家盛衰,皆系乎积善与积恶而已。何谓积善?居家则孝悌,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何谓积恶?恃已之势以自强,克人之财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爱子孙者遗之善,不爱子孙者遗之恶。传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理昭然,各宜深省。”女训云:“家之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人者不可不畏。”诵毕,男女起,向家长一揖,复分左右行,会揖而退。九声,男会膳於同心堂,女会膳於安贞堂。三时并同。其不至者,家长规
5、之。 第十三条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第十四条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之。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之。 第十五条 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 第十六条 家中产业文券,既印“义门公堂产业子孙永守”等字,仍书字号。置立砧基簿,书告官印押,续置当如此法。家长会众封藏,不可擅开。不论长幼,有敢言质鬻者,以不孝论。 第十七条 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
6、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有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第十八条 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家长度其不可容,会众罚拜以愧之。但长一年者,受三十拜;又不悛,则会众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三年能改者复之。 第十九条 凡遇凶荒事故,或有阙支,家长预为区划,不使匮乏。 第二十条 朔望二日,家长检点一应大小之务。有不笃行者议罚;诸簿籍过日不结算及失时不具呈者,亦量情议罚。 第二十一条 内外屋宇、大小修造工役,家长常加检点。委人
7、用工,毋致损坏。 第二十二条 每岁掌事子弟交代,先须谒祠堂,书祝致告,次拜家长,然后领事。 第二十三条 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必选刚正公明、材堪治家、为众人之表率者为之,并不论长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务,无不预焉。每夜须了诸事,方许就寝。违者,家长议罚。 第二十四条 每夜会聚之际,典事对众商榷,何日可行某事,书之于籍。上半月所书,下半月行之;下半月所书,次上半月行之,庶无迂滞之患。事当即行者弗拘。 第二十五条 择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一人,监视诸事。四十以上方可,然必二年一轮。有善公言之,有不善亦公言之。如或知而不言,与言而非实,众告祠堂,鸣鼓声罪,而易置之。 第二十六条 监视莅事,告祠
8、堂毕,集家众于有序堂,先拜尊长四拜,次受卑幼四拜,然后鸣鼓,细说家规,使肃听之。 第二十七条 监视纠正一家之是非,所以为齐家之则,而家之盛衰系焉,不可顾忌不言。在上者,必当犯颜直谏,谏若不从,悦则复谏;在下者则教以人伦大义,不从则责,又不从则挞。 第二十八条 立劝惩簿,令监视掌之,月书功过,以为善善恶恶之戒。有沮之者,以不孝论。 第二十九条 造二牌,一刻“劝”字,一刻“惩”字,下空一截,用纸写贴。何人有功,何人有过,既上劝惩簿,更上牌中,挂会揖处,三日方收,以示赏罚。 第三十条 设主记一人,以会货泉谷粟出纳之数。凡谷匣收满,主记封记,不许擅开,违者量轻重议罚。如遇开支,主记不亲视,罚亦如之。钥
9、匙皆主记收,遇开支则渐次付之,支讫,复还主记。 第三十一条 选老成有知虑者通掌门户之事。输纳赋租,皆禀家长而行。至于山林陂池防范之务,与夫增拓田业之勤,计会财息之任,亦并属之。 第三十二条 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凡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若年过七十者,当自保绥,不宜轻出。 第三十三条 增拓产业,长上必须与掌门户者详其物与价等,然后行之。或掌门户者他出,必俟其归,方可交易。然又预使子弟亲去看视肥瘠及见在文凭无差,切不可鲁莽,以为子孙之害。 第三十四条 凡置产业,即时书于受产簿中,不许过于次日,仍用招人佃种。其或失时不行,家长朔望检点议罚。 第三
10、十五条 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 第三十六条 每年之中,命二人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粟之类;又命二人掌管旧事,所掌冠婚丧祭及饮食之类。然皆以六月而代,务使劳逸适均。 第三十七条 新旧管轮当,须视为切已之事。计会经理,自二十五岁至六十岁止。过此血气既衰,当优遇之,毋任以事。 第三十八条 新旧管皆置日簿,每日计其所入几何,所出几何,总结于后,十日一呈监视。果无私滥,则监视书其下,曰:
11、“体验无私”。后若显露,先责监视,次及新旧管。 第三十九条 新管置一总租簿,明写一年逐色谷若干石,总计若干石,又新置田若干石。此是一定之额,却于当年十二月望日,以所收者与前谷总较之,便知实欠多少,以凭催索。后索到者,别书于畸零簿,至交代时,却入总租簿内通算。 第四十条 新管所收谷麦,每匣收讫,即结总数报于主记。置租赋簿,令其亲书“某号匣系某人于某年月日收何等谷麦若干石”。量出之时,亦须置簿,书写“某匣舂磨自某日支起至某日用毕”,以凭稽考。 第四十一条 新管所管谷麦,必当十分用心,及时收晒,免致蒸烂;收支明白,不至亏折;关防勤谨,不至透失。赏则及之,若有前弊,罚本年衣资绵线不给。如遇称收繁冗,则
12、拨子弟分收之。 第四十二条 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诸家长。至交代时通结大数,书于总租簿,云“收到佃家钱货若干,总记租谷若干”。如以禽畜之类准折者,则付与旧管,支钱入帐,不可与杂色钱同收。 第四十三条 田地有荒芜者,新管逐年招佃。或遇坍江冲决,亦即书簿,以俟开垦。开垦既毕,复入原簿,免致失於照管。 第四十四条 田租既有定额,子孙不得别增数目。所有逋租亦不可起息,以重困里党之人。但务及时勤索,以免亏折。 第四十五条 佃家劳苦不可备陈,试与会计之,所获何尝补其所费。新管当矜怜痛悯,不可纵意过求,设使尔欲既遂,他人谓何。否则贻怒造物,家道弗延。除正租外,所有佃麦、佃鸡之类,
13、断不可取。 第四十六条 邻族分岁之饮,旧管于冬至后排日为之。 第四十七条 男女六十者,礼宜异膳。旧管尽心奉养,务在合宜。违者罚之。 第四十八条 新管簿书不分明者,不许交代。一应催督钱谷,须是先时逐项详注已未收索之数,于交代日分明条说,并承帐人交付。虽累更新管,要如出于一手,庶不使人欺隐。旧管簿书不分明者,亦不许交代。 第四十九条 所用监视及新旧管,其有才干优长、不可遽代者,听众人举留。 第五十条 设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事。宜先措置,夏衣之给,须在四月;冬衣之给,须在九月。不得临时猝办,如或过时不给,家长罚之。初生男女,周岁则给。 第五十一条 男子衣资,一年一给;十岁以上者半其给,给以布;十
14、六岁以上者全其给,兼以帛;四十岁以上者优其给,给以帛。仍皆给裁制之费。若年至二十者,当给礼衣一袭。巾履则一年一更。 第五十二条 妇人衣资,照依前数,两年一给之。女子及笄者,给银首饰一副。 第五十三条 每岁羞服长除给男女衣资外,更于四时祭后一日,俵散诸妇履材及油泽、脂粉、针花之属。 第五十四条 各房染段,羞服长斟酌为之,仍置簿书之,毋使多寡不均。 第五十五条 子孙须令饱暖,方能保全义气。当令廉谨有为者以掌羞服之事,务要合宜,而无不足之叹。 第五十六条 设掌膳二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务要及时烹爨,不许干预旧管杂役,亦须一年一轮。 第五十七条 择廉谨子弟二人,收掌钱货。所出所入,皆明白附簿。或有折陷
15、者,勒其本房衣资首饰补还公堂。 第五十八条 择廉干子弟二人,以掌营运之事。岁终会算,统计其数,呈于家长。监视严加关防,察其私滥。 第五十九条 子孙以理财为务者,若沉迷酒色、妄肆费用以致亏陷,家长覆实罪之,与私置私积者同。 第六十条 委人启肆,皆公堂给本与之,一年一度,新管为之结算,其子钱纳诸公堂。 第六十一条 畜牧树艺,当令一人专掌之。须置簿书写数目,以凭稽考。然须常加点检,务要增益。如或失时不办,本人本年衣资不给。 第六十二条 设知宾二人,接奉谈论、提督茶汤、点视床帐被褥,务要合宜。 第六十三条 亲宾往来,掌宾客者禀于家长,当以诚意延款,务合其宜。虽至亲,亦宜宿于外馆。 第六十四条 亲朋会聚
16、若至十人,旧管不许于夜中设宴。时有小酌,亦不许至一更,昼则不拘。 第六十五条 亲姻馈送,一年一度,非常吊庆则不拘。此切不可过奢,又不可视贫而加薄,视富而加厚。 第六十六条 子弟未冠者,学业未成,不听食肉,古有是法。非惟有资于勤苦,抑欲其识齑盐之味。 第六十七条 子弟未冠者不许以字行,不许以第称,庶几合于古人责成之意。 第六十八条 子弟年十六以上,许行冠礼,须能暗记四书五经正文,讲说大义方可行之。否则,直至二十一岁。弟若先能,则先冠,以愧之。 第六十九条 子弟当冠,须延有德之宾,庶可责以成人之道。其仪式尽遵文公家礼。 第七十条 子弟已冠而习学者,每月十日一轮,挑背已记之书,及谱图、家范之类。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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