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讲座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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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法讲座稿监督法讲座稿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
2、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
3、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二、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4、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并请党委协调解决;需经主任会议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的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5、。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要行使到位,否则就是失职;宪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越权,越权违法。二是 “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开展执法检查等,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要依据。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须经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后交办,作出的相关决议要得到过半
6、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此,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不仅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也便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它的常设机关进行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人民
7、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坚持公开原则,归根到底就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向社会公开是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目的。 三、人大监督的七种主要形式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一)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概述。 1、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是:(1)具有经常性。 (2)具有针对性。 (3)具有及时性。(4)具有实效性。 在近二十年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工作的监督上,大体形成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两
8、种做法。 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但比较而言,开展工作评议,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优势。 第一,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履行职责的监督,这样,就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很好地结合了起来。 第二,工作评议,不仅可以评议本级*及其组成部门,还可以评议*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第三,工作评议,可以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而不必是否必要都人人评一遍。 监督法把述职评议统一纳入到工作
9、评议,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3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也可以说是类案监督。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个案监督问题。 计划和预算监督 一、计划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计划草案及计划报告一并由*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有关综合经济部
10、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委托所作的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研究处理;*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二、预算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程序和步骤 1审查和批
11、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
12、)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
13、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
14、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研究处理;*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
15、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监督法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及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1)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6、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对预算调整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与上述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基本相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的专门活动。主体是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审计的客体是它们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基本方式是检查会计账目;审计的目的是保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
17、实、合法、效益。 按照审计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18、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步骤,基本上与预算监督的有关程序和步骤相类似,在会议议程上与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安排在同一次会议审议。按照工作惯例,人大财经委在关于*决算的审查报告中,对审计工作报告亦作出总的评价和回应;同时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
19、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执法检查制度的特征 执法检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它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第一,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特定方式。执法检查,*过去也搞。*的执法监督从其性质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则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
20、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过去一些地方人大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介入了具体问题和案件的处理,这是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性质相悖的。 第二,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常务委员会。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是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主体。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统一与协调,避免多头检查,重复交叉。这是对执法检查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
21、华。 2、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及其有关部门查一般都协同前往,那是在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监督,而不是联合检查。过去一些地方搞人大与*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甚至与政协联合检查,混淆了执法检查主体与其他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的。 第三,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法律实施机关 如果说*监督的特点之一是层级监督,而人大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1、本级法律实施机关除“一府两院”,还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2、执法检查组深入基层,了解法律在基层的实际实施情况,但这只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本级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而不是对下级
22、法律实施机关进行直接监督。 第四,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可以发现“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因此,执法检查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同时,通过执法检查也可以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因此,执法检查也具有工作监督的性质。 二、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根据这一要求,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和
23、计划的安排,一是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常委会的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执法检查的正确方向。二是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还要考虑在一定客观条件下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三是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四是拟进行检查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一定时期,有必要检查执法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确定途径,执法检查项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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