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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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Allgemeiner Teil des brgerlichen Rechts,授 课 人:朱庆育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本科生课 时 数:54授课时段:201402-201407授课时点:周一1330-1600/1845-2110授课地点:致206/阶八,教学公邮:密 码:digesta 教学个邮:,课程说明,为学理念,Bertrand Russell 18051872-02021970,Three passions,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have governed my life:the longing for love,the
2、search for knowledge,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Bertrand Russell,陈寅恪18900703-19691007,来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时而不彰。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布莱士帕斯卡Blaise Pascal1906162319081662,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
3、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因而,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教学目的,通过教义法学,超越教义法学。Durchd.Rechtsdogmatikberd.Rechtsdogmatikhinaus.,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终沦为偶在。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法学文献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1847,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 ber die Wert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4、Wissenschaft,(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法律素材。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Karl Larenz1966,in der Berliner Juristischen Gesellschaftber die Unentbehrlich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教学思路,我所有的天赋并不在一般人之上而在其下,凡是我能做到的,无论哪个具有中等智力和健
5、康体格的男孩和女孩肯定也能做到。由于父亲的教导,我开始的时间要比同代人早二十五年。约翰密尔,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部分。”)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书在1890年以前,可以说是凡俗人的圣经。”)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伯林:创立了近代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下,都要略逊一筹。”1861年代议制政府1863年功利主义,John Stuart Mill 20051806-08051873,米尔(J.S.Mill)智商之高,据说是人类纪录
6、。张五常,“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约翰密尔自传“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约翰密尔自传“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Ludwig Wittgenstein26041889-29041951,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passionate,profound,i
7、ntense and dominating.Bertrand Russell,讲授体例,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1章 民法基础(1-3节)第2章 民法规范理论(4-6节)第3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7-8节)第4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9-10节)第5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11-12节)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6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3-15节)第7章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16-18节)第8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19-26节)第9章 代理(27-29节)第10章 自然人(30-34节)第三编 权利主体 第11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35-40节)第12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41-42节)第13
8、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43-46节)第四编 权利理论 第14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47-49节)第15章 权利的救济(50-51节),教科书介绍,基础系列,11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66元;12 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张定军、葛平亮、唐晓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9元;13 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12,28元;14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元;,背景系列(一),21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出
9、版社,2008,36元;22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元;23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元;24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9元;,背景系列(二),25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元;26 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2元;27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元;28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6元;,背景系列(三),29 布洛克斯/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98元;210 卡
10、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69元;211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62元;212 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90元;213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2元;214 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套八册386元;,本校系列,31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9元;32 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9元;33 王卫国主编:民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1、59元;34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元;,校外系列,41 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35元;42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29元;43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0,88元;44 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5元;45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68元;,课程教材,5.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第一章 民法基础第二章 民法规范理论,第一编 基础理论,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12、第一章 民法基础,一、“民法”的语源,ius civile,brgerliches Recht(Zivilrecht),Diritto Civile,Civil Law.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日本译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学说史略,民法通则2条,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公法与私法,各种学说,区分价值,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旧主体说:一方当事人
13、为公权力者。新主体说:以公权力担当人面目出现。,确保私人自由。,区分的相对性,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四、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 民法通则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第二节 民法总则编,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一),欧 陆,英 美,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英国边沁:英国法律或者谬误百出,或者不知所云,或者既谬误百
14、出又不知所云。美国独立战争(对英国的厌恶、边沁与斯宾塞的影响、对法国的感恩)美国法学会的法典化(法律重述),一、民法典编纂史略(二),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典,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新中国民法典,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启动。,二、法典功能定位与总则编,立法技术上,以民众为读者的法典,一般
15、不会对总则体例感兴趣,因为总则规范过于抽象而难以为外行理解;如果法律更以改变民众生活为目的,抽象难懂的体例安排亦不会是合目的性的选择。私法自治下,民众法律关系之形成,取决于行为人意志,因此,如果立法者对自治理念有足够的尊重,就不会指望通过法典来改变民众生活,而倾向于将其定位为裁判法,此时,负裁判之责的法官往往成为法典目标读者。,三、总则编的构成,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权利内容:权利的时间属性,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的救济(私力救济)权利变动:法律行为,1961年1月20日,美国第35任总统约翰菲茨杰拉德肯尼迪(John Fitzgerald
16、Kennedy,1917年5月29日1963年11月22日)发表总统就职演说。在演说中,肯尼迪激情万丈对其选民大声疾呼:“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此语甫出,即广为流传,乃至成为美国总统历次就职演说中最脍炙人口的语句之一。然而,在米尔顿弗里德曼看来,“这句话在整个句子中的两个部分中没有一个能正确地表示合乎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人的理想的公民和他的政府之间的关系。”,Milton Friedman 31071912-16112006,我们不容易想象一个比弗里德曼更伟大的人生。生于一九一二,他度过的日子是人类历史上最具争议性的大时代。上苍有眼,看中了这个长得不高的人,
17、把所有应付这些大争议需要的天赋都给了他。他于是站起来,寸步不移地为人类的生活与自由辩护,到死为止。张五常,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一、法源的含义,狭义法源,广义法源,规范法源(prskriptive Rechtsquellen)或法学法源(juristische Rechtsquellen),对于法官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所有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的事实,举凡法学著述(“法学家法”)、行政活动、法院实践以及大众观念(一般法意识)等,均在其列,虽然未必能拘束法官,却有助于形成法律认知,往往构成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相应的,此类法源可称“社会学法源”。,二、民法法源的基本框架,最高法院20
18、09年“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民法法源被分为两挡,一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即规范法源,包括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4条),二是作为裁判理由的法源,指的是前述列举之外,“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的规范性文件(6条),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府规定等。,三、习惯的法源地位,所谓习惯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7条1款:“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19、(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四、法律行为(契约)的法源性,德国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契约、社团章程等)不构成民法法源,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并不是法律规范(Rechtsnorm):规范具有一般性与抽象性特点,而契约只拘束双方当事人,在特定个案中有效,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第五节 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第六节 个别规范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第二章 民法规范理论【删】,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第六章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第七章
20、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第九章 代理,第二编 法律行为,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一、法律行为的功能,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Werner Flume,Werner Flume 12091908-28012009,维亚纳弗卢梅以其名满天下的法律行为为所有人树立了一座民法学的丰碑。在此领域,它至今仍然无与伦比。这首先体现于内容当中。弗卢梅高调地将个人的私法自治作为该书开篇并以其为核心
21、。当是时也(该书首版于1965年),私法自治以及奉此理念的民法体系未受时贤青睐,相反,他们普遍视其为已成明日黄花之社会模式的畸形儿,津津乐道于如何去限制个人法律行为的形成自由,而不是为之提供保障。Thomas Lobinger,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一),法律行为 Rechtsgeschft 合法行为 准法律行为 rechtmiges Verhalten geschftshnliche Handlung 事实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Realakt Handlungen im Rechtssinne 犯罪行为(juristische Handlungen)Straftat 违法行为 不法行
22、为(侵权行为)rechtswidriges Verhalten unerlaubte Handlung 公法上的违法行为 rechtswidrige Handlung im ffentlichen Recht,二、法律行为及其相邻概念(二),情谊行为,事实行为,不具备法律效果的交往行为有所谓的情谊行为,基于情谊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称情谊关系。情谊行为虽常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但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德国通说认为,原因在于,它缺乏可探知的受法律拘束之意思。,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可分两类:一是意思通知或称意思表达,二是事实通知或称观念通知
23、、观念表达。情感表示,第八节 中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缘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法人自觉地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语用逻辑,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它能使人们避开以往法学界对法律行为一词所持多种理解而造成的歧义。在民法通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系中,如果是要在本来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可将其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民事法律行为就同其他具
24、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等)区分开了;如果是要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则可将其称之为民事行为,这样,民事行为概念就成为统率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一),合法性挑战,所谓合法性矛盾,董安生教授:首先,难以解释为何却又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现象;其次,难以解释为何其下位概念合同及遗嘱却又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的现象;再次,以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既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且不利于对外交流;最后,这一背离概念传统的做法并无充分的根据。,齐特尔曼(Ernst Zitelmann):“概念定义,乃是针对正常的法律行为而论,各种非正常状态
25、对之不构成影响。”,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二),德国法学的用法,苏联法学的影响,如今,德国法学家在阐述法律行为概念时,多从功能角度凸显其作为私法自治工具之意义,淡化甚至搁置合法性问题。然而,这恐怕只能说明合法性讨论的重要性降低了,却似乎不能认为,德国法学已不再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之列。,五十年代以来的苏联民法学译著无一例外主张,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实际上,直至今日,俄罗斯民法理论依然将法律行为划归合法行为之列。,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域区分价值,如果能够了解,法律行为概念之创造,系用以指称私法领域中法律效果为意志所规定的自治行为,那么,以之为私法专有概念,实属理所当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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