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初查和立案的新旧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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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初查和立案的新旧对比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黑体字为新版增加或者修改的部分 第二节 初 查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员会决定。 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
2、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
3、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
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任的
5、,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任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请批准立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立案: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一的。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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