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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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宗教法律法规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
2、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1 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
3、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条经中国的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境内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各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其中,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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