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试点方案及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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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FLP试点方案及现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企业。 联席会议:市人民*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法制办、 *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等。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2、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监管部门及职责 部门 市人民* 市金融办 市商务委 市工商局 *局上海市分局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3、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1 职责 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 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负责本办法所涉 *管理事宜 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
4、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一般程序: 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
5、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 *局上海市分局办理 *登记手续 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6、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 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市工商局
7、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 *局上海市分局办理 *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 *管理手续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出资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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