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企业与传统电商的法律风险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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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2O企业与传统电商的法律风险比较O2O企业与传统电商的法律风险比较 本文作者系刘媛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编辑:李麒玉 短短十余年,互联网深入改造了社会生活方式。如果说最早被互联网企业搬上网络的还只是资讯和信息,那么紧接着,只要能在货架上展示的商品都可以进行网络交易,大牌电商就这么“润物细无声”的占领了人们的生活,而现在,就连那些很难展示在货架上的各类专业领域服务,比如金融、餐饮、医疗、交通、按摩、装修、教育等也被冠以“O2O”之名融合到互联网的版图之中,遍地开花的O2O公司既为普通人的生活开辟了新的想象空间,也对其自身提出了众多挑战。 尽管目前O2O企业和传统电商在法律关系中都属于居间方,
2、但由于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整合资源等的差异,相较传统电商,O2O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其独有的特征。 1向消费者担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传统电商的法律角色系纯粹的居间人,电商平台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仅负如实报告义务,且以“故意”作为损害赔偿的要件。而O2O企业因讲求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重度垂直和可控的服务质量,通常会就服务质量对消费者作出相关承诺,由此可知: 对传统电商来说,除非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电商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入驻商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电商不需向实际交易双方承担责任;而O2O企业则要受到其向消费者做过
3、的更有利承诺的约束并履行改承诺。 2对入驻商户的审查义务不同 对电商企业来说,仅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无法直接推导出居间人的审查义务,虽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确实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但事实上,基于网络服务的广泛性、虚拟性、不确定性,电商是不可能对每个商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这一点也为司法实践所认可,通常只要电商向消费者提供了入驻商户的网络登记信息且上述信息是真实的,就可视为电商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4、。” 但对于O2O企业来说,它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往往超出了一般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因此,哪怕仅从自身利益考虑、避免大规模索赔风险,O2O企业都需要对入驻商户尽到更为积极的审查义务,除了提供入驻商户的真实联系方式,还需要对入驻商户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服务的实际情形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述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的,还应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伪,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比如杭州市工商局就曾以未对商户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在特定区域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等理由对某外卖O2O企业作出处罚。当然,不同行业的O2O平台,承担审查义务的程度和要求也是不同的,如交通行业的O2O企业和做美容、美甲等行业的O2O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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