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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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机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荐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超操作人员
2、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B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孕情监控跟踪服务制度 一、人口计生部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乡计生包村人员要与村专干、小组长一起共同做好对持生育服务证孕妇的月访视和季普查工作,及时登记造册,每2个月填写一次持证妇女孕情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发现私自终止妊娠的要及时上报县区计生局备案。 三、乡、村要与持生育服务证育龄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四、要强化乡村两级计生管理服务人员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情况不清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
4、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分娩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妇持生育服务证接生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未持生育服务证的,接生单位要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二、各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接生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病历,并将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附于病历上,以备检查。分娩手术登记表上应登记本人生育服务证标号。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为政策外怀孕者私自实施接产、剖腹产手术
5、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施术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二、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要做好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记录。 三、获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已获批准的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 四、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
6、护下使用。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
7、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自然流产、死产、急症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在家中发生自然流产、死产的要于24小时内报村、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由村、社区居委会专干报乡、接到办事处计生办。 二、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接到村、社区居委会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确属自然流产、死产的予以认定,并由两名以上调查员签字。 三、无法认定是否系自然流产、死产的,由县、区计生部门或授权乡、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收回生育服务证,在未确定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 四、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证明信孕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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