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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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市直属各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
2、,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 党委和纪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委员职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一半。 党的基层组织职数的确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的职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
3、、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换届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不足500名的基层党委,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基层党委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
4、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25%。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
5、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选出后,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经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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