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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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实施细则附件2: 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实施细则 一、 国际象棋业余等级称号的产生: 根据比赛的级别、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棋手相应的等级称号。 1、 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全国国际象棋等级赛、个人赛、团体赛中可产生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和棋协一级至六级棋士。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一级至六级棋士。 3、 在地、区、市级的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二级至六级棋士。 4、 在区县级比赛中可产生棋协三级至六级棋士。 各级承办单位,严格遵照条例晋升原则进行制定规程,如发现不按条例执行,将取消其承办比赛的资格。 在全国国际象棋锦标赛和全国国际象棋等级赛上,
2、已获得晋升专业等级称号者和比赛得分率达到65%者,可根据所获等级申请相应业余等级称号。 1、一级运动员可申请棋协大师; 2、二级运动员可申请候补棋协大师; 3、三级运动员可申请棋协一级棋士。 符合产生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的国际象棋比赛,承办单位须事先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报,并至少应有三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其比赛成绩方为有效。 二、 办理等级证书相关事宜: 审批等级证书单位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代理发行机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国国际象棋业余等级条例,认真审核每位棋手申请表的内容,要求审批业余等级证书单位在审核后的申请表上盖章并存档。 2、如发现办理等级证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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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国际象棋 业余 等级 条例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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