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docx
《11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1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辨析 作者:马锐 阚强 吴丹 王伟 1 引言 在安全工程学领域以及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中经常会提到火灾危险源和火灾隐患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火灾隐患的定义及其和火灾危险源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试从危险源及火灾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火灾隐患的定义等几个方面,分析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 危险源定义和分类 2.1 危险源的定义 在安全工程学领域,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是一门重要的学科,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了深入研究。就危险源定义而言,学术界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危险源是各种事故发生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从而造成人
2、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该定义包括四个方面的涵义: 决定性。事故的发生以危险源的存在为前提,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基础,离开了危险源就不会有事故。 可能性。危险源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只有失去控制或控制不足的危险源才可能导致事故。 危害性。危险源一旦转化为事故,会给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生存环境等造成危害。如果不能造成这些影响和危害,就不能称之为危险源。 隐蔽性。危险源是潜在的,一般只有当事故发生时才会明确的显现出来。人们对危险源及其危险性的认识往往是一个不断总结教训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对于尚未宣传认识的现有和新危险源,其控制必然存在隐藏的缺陷。
3、2.2 危险源分类 从危险源的定义可以看出,危险源是相对于事故而言的,探究危险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防止事故发生。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如何防止事故发生不断提出许多理论进行阐释,形成了系统性的事故致因理论。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中的能量意外释放论,危险源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它是导致事故造成危害的能量主体,并且决定危害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害源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了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两类危险源的危险性共同决定了危险源的系统危险性。 3 火灾危险源 3.1 火灾危险源的定义及分类 结合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危险源的定义、分
4、类及其同事故的关系作进一步推导,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源属于安全工程学所称危险源中的一种,它是以热能、化学能等能量失去控制释放而造成危害为主要表征的一类危险源。它同样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所采取的措施中存在的缺陷。 3.2 火灾危险源的危险性 3.2.1 第一类火灾危险源的危险性 可燃物的存在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没有可燃物质就不会发生火灾。由于可燃物的理化性质不同,其燃烧性能存在较大差别。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确定的可燃物,其火灾荷载密度、热释放速率、对环境的辐射热流量等参数相对确定。同时,可燃物燃烧产
5、生的烟气除温度会随时间进度、空间状态及供氧情况不同而发生较大变化外,其遮光性和毒性也都相对确定。因此可以讲,第一类危险源的危险性随着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可燃物的确定而相对固定。换个角度讲,即只要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存的一定数量的可燃物,那么火灾危险源就永远存在。 3.2.2 第二类火灾危险源的危险性 从理论上进,第二类危险源的危险性可以为零,即约束和限制第一类危险源的各项措施已做到极致,没有任何缺陷。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上述理想化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约束和限制的各项措施会在危险性认知程度、工程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而且第二类危险源的危险性可能因各项措施的不同而表现出巨
6、大差异。从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看,控制起火措施、火灾报警措施、自动灭火措施、防排烟措施、组织人员疏散措施、灭火救援措施以及建筑物结构防灾措施等共同构成了火灾防治体系,每一个环节在火灾过程的不同时段分别起着不同的约束和限制作用。其作用大小和效果影响着第二类危险源危险性程度的高低。 3.3 火灾危险源辨识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辨识火灾危险源的消防工作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火灾危险源是火灾发生的基础,因此准确地辨识火灾危险源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火灾危害的前提。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通过辨识火灾危险源,从而可以针对辨识出的火灾危险源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火灾的发生或扩大;公安消防机构通过对所辖
7、区域内火灾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可以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更合理地分配人力、物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建筑物中火灾危险源的成因不尽相同,在辨识火灾危险源过程中需要人们对照火灾危险源的分类加以区分。 4 火灾隐患 4.1火灾隐患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截止到目前,火灾隐患尚无统一的定义,存在分分歧的主要观点有: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
8、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 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的不安全因素,其中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对火灾隐患的定义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它社会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上述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各自侧重有所不同。笔者通过归纳和分析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针对其应用范围有所区别。在广泛的消防安全领域,火灾隐患可定义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
9、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根据火灾危险源理论推导得出,它体现了火灾危险源定义和分类的全部要素,具有普遍意义,可称其为广义的火灾隐患。而针对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或可燃物资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此定义可称其为狭义的火灾隐患。定义中建筑物包括其本身和内容物物资、人员、;可燃物资主要指储存设施及堆场中的可燃物资。 从火危险源和火灾隐患辨析的角度看,狭义的火灾隐患具有进一步展开论述的实际价值,故以下所称火灾隐患均指狭义的火灾隐患。 4.2 火灾隐患在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性表现 目前,
10、火灾隐患的概念在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执法中使用最为广泛,其定义是否适应监督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所提出的火灾隐患定义,其适用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要求单位、个人立即或限期消除。而什么情况构成火灾隐患,不能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主观认知来确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否则消防监督管理将存在极大的随意性。所以在执法实践中,火灾隐患的构成应当是因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导致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当然违反的消防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执法对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执法的对象,并不是火灾隐患,而是存在火灾隐患建筑物或可燃
11、物资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所以定义中提出建筑物及可燃物资的概念指向性更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执法的操作性更强。 监督内容。定义中不仅指出可能导致发生火灾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同时也强调可能致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这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执法的内容具有一致性。 5 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关系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源与火灾隐患之间存在着许多共通、交叉和包容的地方,同时也具有一些相互独立的区别之处。 火灾危险源的概念范围比火灾隐患大,火灾隐患包含在火灾危险源之中,是对第一类危险源控制存在缺陷的危险源。 火灾危险源的概念主要应用于安全评价领域,其系统性、理论性、科学性更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1 火灾 危险源 隐患 辨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141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