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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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术 语 第四条 本细则有关术语: 1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
3、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见证检测: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 2 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结构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
4、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鉴定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监督抽测: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 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 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 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粗细集料及外
5、加剂;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路基回填材料及人行道铺装材料;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3 沥青、沥青混合料;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需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六条 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 100% 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 其中30% 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和材料须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规定: 原材料:取样应在现场原材料料场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 道路基层材料及沥青混
6、合料:应在施工现场未碾压前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臵。 第八条 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 4 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递交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授权表应写明本工程现场的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 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于维修工程及小型市政工程项目
7、,允许在2-3个项目兼职,但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正常实施。 取样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审查及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8、第四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根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5 送检计划表、施工进展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按规定要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十五条 现场取样时,见证人应核对材料质保单及出厂检验报告上的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 完成取样后,见证员、取样员应在试样上作出唯一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取样(试验)人员现场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含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工程部位、取样数量、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相关信息,取样员、见证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加盖见证公章。 第十七条 每次
9、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及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取样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 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机构,并确保试样在送检过程中不损坏、变质、混淆或丢失。检测机构应核对见证员身份、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 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检测机构应做到以下要求: 6 检测机构应核查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授权书一致,若不一致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收样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应不予办理收样,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
10、的保管及已检样品的留臵工作。有关标准留臵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臵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应建立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及数据实时上传系统。 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及委托单位,并上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应在24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取样员、见证员收到检测报告后 , 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 作好检测结果分类
11、统计及评定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7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见证取样各种表格、标识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制、铅印。根据施工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均不得复制或复印。 第二十三条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证取样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入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监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 见证取样试块 ( 件 ) 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或结构检测,经复检或结构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工程,应经设计复核及专家论证后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经见证取样检测或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
12、应进行退货处理。 第五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8 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规定的内容对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条件、基础和
13、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开工条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资格以及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需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情况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核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检测不合格上
14、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旁证和进行检测。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将9 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送检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工程, 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抽测
15、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监督抽测发现工程中使用材料不合格的,将对常规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1: 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工期 姓名 岗位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名确认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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