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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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托与租赁复习重点第一章 金融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及本质 什么是信托 社会道德:信任和委托。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行为。 经济学意义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法律上:以信任为基础,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的基本特征: 委托人对受托
2、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当事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设立信托四要素:1、信托目的 2、财产3、信托关系人 4信托行为确定信托法律行为的形式有三种:信托合同契约;个人遗嘱;法院裁定命令。 终止信托行为:5种情形、财产归属 1、信托是由委托人的法律行为设定的,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意志之外,
3、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这是信托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信托与代理的一个根本区别,也是信托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差异。特定的受托人:指定的受托人去世或无法继续担任受托人,信托即终止。 特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不再需要信托利益,信托存续的意义不大。 违背委托人意愿的事件:委托人可能希望信托的受益人做或者不做某些事情。 信托的三条本质 1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 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二、信托的产生:信托起源
4、于英国,大成于美国,最早用于民事信托,之后转化为商事信托,最后才是金融信托. 起源 原始信托行为: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概念:古罗马的“信托遗赠”是规避十二铜表法的创新。 二、英国“USE”制的产生 三、信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美国:信托业的后起之秀 1、美国的信托业务,按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 个人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两种,委托信托机构代为处理其财产上的事务和死后一切事务,具体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受托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以及私人代理账户。 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
5、理手续等业务。 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有职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公益金信托等。 2、美国信托业务的特点 信托业务主要由银行经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分别管理。 有价证券是信托业的主要投资对象。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 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信托业地位显赫。信托资产、银行资产、保险资产三分天下。 英国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土地信托业务普遍存在 ;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 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投资信托业务远及海外 发达国家信托发展趋势 1、职能多样化2、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界线日趋模糊 3、信托品种日益创新4、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 重大事件 一、信托的四个基本职能 财务管理信托最基本的职能 主要体
6、现在对受托人的四点规定上: 1受托人受托经营信托财产,只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和处理,受托人不能借此为自己谋利益,而只能受托作服务性的经营。 2受托人虽然得到委托人的授信,接受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受托人如何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进行。 3受托人通过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最终要归于受益人。 4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时,如发生亏损,只要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可以不承担此种亏损。 融通资金职能:1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 2表现为物的融通与货币资金的融通相结合 3表现为通过受益权的转让二实现货币资金融通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职能 1受托人还充当代
7、理人、见证人、担保人、咨询人角色 2跨地区、跨国之间的交流 社会投资职能 “信托投资公司” 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信托投资 与信贷融资业务比有4点优势 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 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 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 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二、信托的作用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资本作用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代理业务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章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按性质分狭义:信托业务;广义:信托业务+代理业务 按信托关系发生基
8、础分 自由信托:又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法定信托:又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按信托服务对象分 个人信托:即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 按信托目的分: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商事信托营业信托 按信托受益人分 私益信托即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 公益信托即为学校、技艺、慈善、宗教等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按信托财产分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 实物信托它是一种以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 债券信托它是一种以债权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 经济事务信托 它是一种以委托代办各种经济事务为内容、委托凭证为标
9、的物的信托业务 按信托行为的发生地分 国内信托 即信托关系人同属一个国家及信托行为在国内进行 国际信托 即信托关系人分属不同国家及信托行为跨国进行 我国国内信托业务按其内容划分为:信托、委托、代理、租赁、其他类信托 一、信托具有五个特点 1、信托财产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 不同委托人的、或同一委托人不同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2、信托行为涉及面广服务对象多:以信托业务为主,还从事投资、贷款、租赁、咨询等多种业务;既为企业服务,也为个人服务 3、业务方式多:既可以投资,也可以贷款;既可以信托,也可以代理 4、可以融通资金:是一种长期资金融通的信用形式 5、
10、受托人不分享利润,自身无过失时也不承担损失 信托的基本特征:1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全面的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经济关系 三方当事人Vs双边关系 2、基本职能 财务管理Vs资金融通 3、业务范围 融资融物Vs融资 4、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为主Vs间接融资 5、意旨主体 委托人Vs银行 6、收益分配 手续费Vs经营所得 7、风险承担者 不由信托机构承担Vs银行承担 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 对受托人的监管 一般没有Vs有 2、财产所有权的控制 名义所有权转移Vs不转移 3、当事人三方Vs两方 4、受托人的权限 广泛权限Vs狭小 5、
11、合同的稳定性 具有较大稳定性Vs稳定性较差 区别:信托 与代理 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VS委托人、代理人 职责: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职能VS代人行为或不行为,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 财产的所有权变化: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VS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权责不同:受托人受契约制约,有一定的自主权及风险VS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的严格限制,其风险责任降到最低 合同稳定性:信托契约解除的条件复杂,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某些规定失去意义才可解除,具有较大的稳定性VS代理合同解除条件较简单,发生下列情况即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
12、 财产运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限定信托财产的使用范围或方向VS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如此严格的规定。 破产处理: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律程序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 财产追及: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信托,委托人有追索权。VS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不能针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 收益分配:收益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只能获得信托报酬 VS收益属于债务人,只需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风险承担:尽职前提下不承担责任VS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第三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一、信托行为 是一种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
13、发生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书面合同 个人遗嘱 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口头约定比较少见 信托约定内容包括七要素 注意: 首先,应特别注意受托人不能同时是受益人,否则就不能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 其次,应注意信托关系的期限问题,要明确规定有效期,规定得越具体越好。 二、信托目的 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 合法:财产转移、保管、增值 非法:1、违法:诉讼信托、诈骗信托;2、对社会秩序有妨碍;3、违反公义良俗 目的在信托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信托一产生便与法律规避的问题密不可分,信托的发展过程无非是为绕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规避并逐步获得法律
14、的认可过程,是规避行为不断同法律进行斗争博弈的过程。 诉讼信托无效 现状:中国大陆、英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对诉讼信托持否定态度。 发展趋势:即使在这些禁止诉讼信托的国家和地区, 对禁止诉讼信托的合理性也屡有争议。 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的民事诉讼。 三聚氰铵 侵占小股东利益 三、信托主体 委托人 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条件: 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 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另外,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受托人 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利益尽
15、其职能。 条件:1)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 3)有能力管理和处理。 受益人 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但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有拒绝受益的自由。 1)本金收益 2)收益受益 3)全部收益 四、信托客体 信托财产。 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同时又可以转让 1)有形财产:金钱、股票、土地、房产、设备 2)无形财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特征:1)独立性 2)有限性 3)物上代位性 4)转让性:信托财产是单向转移运动的 五、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
16、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收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均依信托合同而定。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负担的捐税和费用,以及在处理信托事务中由于并非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则可在应得报酬之外,另行向收益人索取,以作补偿。、 六、终止信托行为:6种情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信托被撤销; 信托被解除。 第二节 一、受托人的资格 1、既可以是自然人
17、,也可以是法人。 2、受托人的资格要求比委托人、受益人更严格,比代理人更严格。 3、共同信托有连带责任 例如共同受托人甲、乙、丙、丁对受益人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受益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收回100万元的债款 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当共同受托人之一因过错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共同受托人之间对于赔偿信托财产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二、受托人的地位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权利和利益具有分离性,受托人实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委托人或自己的利益。由此,受托人处于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信托
18、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被撤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 信托的规定 委托人指定法院选任 当代,受托人一般为机构,所以往往采取废约的方式选任新的受托人 三、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按信托的规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时,法律赋予其基本的权利; 包括销售权、购买权、借款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2、给付报酬的请求权; 3、处理信托事务支付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4、辞去受托人职务的请求权; 四、受托人的义务 1、忠实服务的义务 是指受托人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 “冲
19、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而言,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为最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上。 3、谨慎的义务 忠实义务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问题,而谨慎义务主要解决受托人在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过程中恪尽最大注意程度的问题。 忠实义务是一个质的问题,而谨慎义务是一个度的问题;忠实与否是一个显性的问题,而谨慎与否是一个隐性的问题。 谨慎的一般标准 根据信托财产的状况、当
20、前流行的投资组合、收益需要、税收结构、投资对象、风险容忍度等实际条件选择投资; 可以转委托;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信托文件明确指定的方式进行投资, 禁止进行冒险性投资。 第三节 一、委托人的资格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对信托财产有所有权 未被宣告破产 二、委托人的八项权利 1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时,有权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提出异议; 2有权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和询问信托事务; 3有权要求法院选出信托管理人,要求法院免去受托人; 4有权准许受托人辞职; 5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6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全部受益入时(自益信托)可以有权解除信托; 7当信托结束
21、,没有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时,有权得到信托财产; 8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第四节 一、受益人的资格 凡是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承当。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甚至罪犯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分为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受益人还可以:一种是享受相当于信托本钱利益的人,称为本钱受益人;另一种是享受相当于收益部分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即将本钱和收益分别给予不同的人。 二、受益人的权利受益权 受益权在经济上与所有权同等 受益权可以买卖、赠送和抵押,受益人去世后,受益权还可以继承。 有时效性。 受益人的其它权利 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或信托条款处理信托
22、财产时,受益人有权取消这种处理。 在受托人更迭时,受益人有权会同有关信托关系人到场监督办理信托交接事务。 向法院要求解除信托的权利。 信托结束时,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 三、受益人的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中由于不是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补偿损失的要求。 当然,如果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一义务。 第四章 一般信托业务 1、个人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信托业务在欧美国家使用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 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 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
23、地等不动产为主。 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100万美元。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了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 因此,在美国,全面的个人信托规划包括投资、保险、税务、退休和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 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方面也看得更重。 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财产委托信托业务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及传承。 创立于XX年的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最早的客户是包括铁路大王、商人、造船业主、工业家和他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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