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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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装备管理制度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用、换发等相关事宜。 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路政装备包括: 执法车辆、 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称重仪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副装备等。 第四条 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
2、大队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 第五条 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 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 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 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 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 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 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3、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 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 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时,可使用警报器; 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 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监控设备的管理。 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 2 - 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
4、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 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1.异常发热; 2.发出异味; 3.有异常噪声; 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 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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