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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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 江 医 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珠 江 医 院,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xxxx年xx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此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
2、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xxxx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珠 江 医 院,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氧舱”,从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范围;依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在充分吸收事故教训的前提
3、下,提出关于氧舱的基本安全要求。,珠 江 医 院,在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维护、定期检验、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及氧舱的技术特性,提出关于氧舱在安全性能和安全监察工作方面新的要求。,珠 江 医 院,本规程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标准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张军、周裕峰、郑晖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军、常彦衍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处范晶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 袁素霞、王会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1所 林彦群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4、 李新成、李晓路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烟台分院 李培中、于丛娟北京朝阳医院 高春锦广州珠江医院 翁其彪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 贾春遐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 柯文海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载人压力容器标准工作组 常健,珠 江 医 院,一、总 则,1,目 的,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可呼吸气体为工作介质,供舱内人员、动物呼吸和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人员、动物在舱内治疗、适应性训练、试验(以下简称为“舱内活动”)的压力容器。注:特殊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2,氧 舱,为了加强氧舱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5、全,保障氧舱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珠 江 医 院,一、总 则,3,适 用 范 围,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 MPa(表压);医用氧气加压舱,采用氧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 MPa(表压);,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或者动物进行适应性训练、试验;,(1)医用氧舱,(2)高气压舱,珠 江 医 院,一、总 则,3,适 用 范 围,又称“再加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按照医疗的需求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对人员减压病症的治
6、疗;,又称“载人低压舱”,采用空气或者特殊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医学试验、研究和人员训练以及装备试验,最高气压高度不大于10000m(相当于工作压力不小于0.0265MPa(绝对压力),氧分压不小于0.0209 MPa)。,(3)减压舱,(4)高海拔试验舱,珠 江 医 院,一、总 则,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和船舶、潜水设施、矿山井下等范围内使用的载人压力容器设备;(2)不适用于做为保健用途(包括家庭)使用的载人装置。,5,不适用的范围,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还适用于移动式医用氧舱和其他载人压力容器(如盾构机械的承压载人过渡舱)。注:移动
7、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对人员进行治疗的医用氧舱。,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1 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境内、外氧舱制造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3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4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督部门
8、)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氧舱的使用登记工作;5 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6 使用单位以及人员:(1)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并且对氧舱的购置、使用、使用登记、操作、维护、报废处理、年度检查、申报定期检验等氧舱使用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2)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氧舱使用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3)氧舱的使用管理和作业、维护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后,方能够从事使用
9、管理和操作、维护工作;(4)氧舱的作业、维护人员对所进行的操作、维护工作质量负责。,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7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8 进口氧舱:(1)进口氧舱的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及其标准的规定;(2)进口氧舱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进口许可;(3)进口氧舱在制造过程中因故未实施监督检验的,在到岸后,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及其标准后,方
10、能够办理进口和使用登记手续。境外氧舱制造单位在办理氧舱进口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将设计文件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此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进口许可鉴定评审。,珠 江 医 院,二、监 督 管 理,(4)特殊规定:境外氧舱制造监检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境外制造的氧舱,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监检的,在氧舱到岸后,必须对氧舱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境外制造的氧舱,在境内安装的应当进行安装监检。进口氧舱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进口许可证审查和按照定期检验项目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进口氧舱安全性能检验的检验依据应当为本规程及其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进行以下检验项目的检验:A
11、审查氧舱制造单位特种设备进口许可证;B 按照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行安全性能检验。,珠 江 医 院,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氧舱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氧舱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氧舱安装设计除应当符合相关建筑、卫生、消防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氧舱以及所属压力容器、气体压缩、气体净化等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安装在有可能聚集油脂污染的地点,并且应当安装在地面一层的建筑物内(单人舱、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除外)。氧舱与所属压力容器、气体压缩、气体净化等设备应当分别安装在独立的房间;,(1),珠 江 医 院,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的安装,应当考虑到避免
12、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2),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工作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设计时应当考虑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3),氧舱排出废呼吸气体的管道出口的安装设计,应当考虑到管道出口与油脂、火源等危险源的安全距离;,(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应急排气装置的排气口应当设置在室外;,(5),珠 江 医 院,三安装设计基本要求,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管道应当按照一定方向倾钭(倾钭角3/1000)安装,并且在最低点应当设置排水球阀;,(6),电线(缆)的敷设,应当设计为管沟、架空敷设和采用金属套管保护(除电网供电电缆外);强、弱电线(缆)不允许在同一管沟敷设;电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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