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宪法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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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宪法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总味着从法律匕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地位,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人民”有区别。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
2、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木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3、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其内容既包括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又包括在存在一切不合理差别的领域中禁止差别对待。对于存在合理差别的领域,法律可对平等权的例外条件作出规定,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牡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一是公民有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表达意愿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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