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三学期《民法分论》A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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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第三学期民法分论AC 民法分论 A 一、填空 1.债可以因提存而消灭。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_债权人_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依照物权是否有实质内容,可将物权区分为 所有权_和 其他物权 _ 4.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是侵权责任的_抗辨_事由,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构成要件包括:_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名词解释 连带之债 所有权保留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要约的失效 l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各
2、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或多数债务人 中的各债务人,有清偿全部给付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 :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 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 先诉抗辩权 :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 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 516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要约的失效:474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三、问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3、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实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点是一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二是债权是相对权;三是债权具有任意性;四是债权具有平等性;五是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两者的区别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这个特点。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是具有非公开性
4、的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2.预期违约 答:在民法上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和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行为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点: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两种都是发生在履行其到来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违约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就预期违约来说,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还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所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更为困难。 答;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
5、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 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 4.保证人的追偿权P447 答: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满足的条件:保证人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清偿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过错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履行保证债务的范围为限.。 5.身份权 答:身份权是指
6、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特征为:身份权维护的是基于特殊身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取得的;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身份权的客体是身分利益。1)、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管教及对其财产进行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专属于父母。其内容包括:人身照护权;财产管理权。 2)、亲属权是指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基于亲属身分利益而产生的权利。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3)、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荣
7、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 四、论述题 1 物权请求权 2 答: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以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的方法。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 第一、请求返还原物。这是指物之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第二、请求排除妨害。这是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
8、害,以恢复物权人的物权控制状态。 第三、消除危险。这是指物权人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加以阻却。 3 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769-776 答:侵权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
9、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内涵:主观上有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缺少必备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求四个,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功能:一是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
10、损害 二是确定行为的标准 三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其行为人是指责任人自身,并非指责任人所控制的行为人的过错,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在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有些情况下受害人的过错是减免加害人责任的条件,即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过失相抵”。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
11、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主观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适用过错责任,使受害人举证越来越困难,如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为公平起见,法律就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改为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或即是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即属于过错推定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
12、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
13、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 (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
14、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民法分论 B 一、填空 1、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 为交付时间。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其分为 给付不当得利 与非给付不当得利.。409 4、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 种类 和 基本内容 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自由创设。291 5.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_侮辱_行为和_诽谤_行为。275 6.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各种 _协助_、_照顾_
15、、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二、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撤销权 :又称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要约邀请 :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身体权: 259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
16、织的具体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维护身体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 三、问答题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差异 答: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可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
17、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2.善意取得的条件及其效力。 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动产。 第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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